DRG 是什麼碗糕 !?
楊志良(醫改會董事、前衛生署長、亞洲大學教授)
DRG 是一種償付醫療提供者住院服務的方法。這種方法自從在 1983 年在美國的老人健保(Medicare)開始採用以來,世界各提供全民健康照護的國家,依其原理,紛紛研定及採用各自的 DRG 版本。從德、法、紐、澳、日、韓等高所得國家開始,目前已擴及大部分的中、低收入國家,包括印尼、泰國及東歐各國。
為何這麼多國家廣泛採用 DRG 做為支付住院服務的方法?DRG(Diagnostic Related Groups)台灣直譯為「診斷關係群」,是由美國 Yale 大學 Fetter 教授首先創建,最先用以比較醫院的效率,之後再被採用於支付住院費用。DRG 受到全球醫療體系如此廣泛的重視,主要因為它具有三項重大的意義。
首先,DRG 是重新定義了醫院的「產品」。以往醫院若提供更多的檢驗、檢查、X 光照射、更多的藥物,更多的醫師處置、讓病患多住幾天,就是被認為是有效率的醫院,保險人或病患就支付更多費用,也就是所謂「論量計酬」。至於這些醫療項目是否對病患真正有益或必要,則是另外的問題。如果醫療品質不佳,造成併發症,需要更多醫療措施,保險人或病患反而需付更多費用。DRG 則認為,某病患的疾病(case)問題必須處理完成或告一段落(康復或轉復健、長期照護,甚至不幸死亡),才是醫院的「產品」。
就如同買汽車,購買者不是對一項項零件付錢,而要的是一部安全、舒適、易於操控、速度又快、價格合宜、CP 值高、完整的車子。製造的車廠要在一定價格下,以最經濟又最高品質的目標生產汽車,如此才有競爭力。凡是浪費材料、缺乏效率、品質不佳者必遭淘汰。因此有人將 DRG 視為包裹支付。例如一位成年、沒有任何合併症狀的盲腸炎病患,經過盲腸手術,平安恢復而至可以出院,從病患或社會的角度,這才是我們要的「產品」,保險人(社會)才支付一筆固定費用,而不論醫療提供者多提供了多少檢驗、檢查、藥物,多住了多少天院。如此才能真正比較醫院的效率及品質。
DRG 的第二項意義是合理的分配了保險人與醫療提供者間的(財務)風險。總人口中,一年會有多少人患上盲腸炎、血友病、需要洗腎……這是流行病學上的風險(Epidemiological Risk),當然要由保險人承擔(在大數法則下,這些病患發生率近乎為常數,甚少變動)。而每名病患,應如何以最好的品質及效率,將病患照護好,是技術的風險(Technological Risk),當然要由醫療提供者承擔。沒有 DRG 前,則全由保險人承擔,若實施總額,則全由醫療提供者承擔,均不公平。
第三項意義,就如同一般人所說,DRG 是包裹支付,因此所有的項目均屬內含藥物也是如此,因此就沒有所謂「藥價黑洞」了,就如同今日手術縫線、縫針、棉球、消毒酒精,都是內含而不另外計價,因此醫院不會採用「最好、最貴的」,而是一定採用一定品質(否則無法將病患照顧好)最便宜的材料及藥品(所謂 CP 值最高的)。
至於 DRG 的制定,是用大數據,將一段期間內,全部出院的病患資料,依器官系統、疾病種類與處置代碼,以相同資料耗用的分為一組。如前述,正常成年人盲腸切除為一組 DRG,但若合併有糖尿病、或為孕婦等,則另分為另一組 DRG。某 DRG 內應執行哪些項目,則承認並尊重當時醫師專業的處置,例如某 DRG 多數醫師都會進行血液生化及超音波檢查,這二項就成為此 DRG 必要項目,依必要項目的單價加總,作為某 DRG 計費的基準。全部出院個案分成若干 DRG 後,就可計算每個 DRG 的相對權重,如設定疝氣手術為 1、盲腸切除耗用為三倍,則為 3。全部權重當分母,全部在論量計酬時的支付費用為分子,就可算出每個權重的費用。可以說,實施 DRG 並非為省錢,而是將原來以論量計酬的費用以 DRG 方式還回去。當然還有很多細則,例如特殊困難的病人超出原 DRG 甚多,應如何處理等,無法在此論述。
在 DRGs 制度下,醫院為求提升效率、合理控制成本,以最少的資源獲得最大的療效,都會將住院醫療標準化,即實施所謂「臨床路徑」,減少不必要的檢驗、檢查、手術、藥物,特別是抗生素等浪費,並結合各部門,對病患及家屬培養自我照護的能力,以早些達到能出院的標準(即所謂出院準備),結果便是提高了醫療品質,平均住院日因而減少,醫護人員的工作負擔也隨之減輕。這結果與在其他國家及在台灣前二期的實施中是相同的。相對的,沒有效率及品質的醫院或醫師,必然遭受極大的壓力,在美國就有不少醫院因而關門或減少急性病床。
台灣在 1995 年健保實施前就開始研議 DRG,不斷修訂,我在 2009 年底擔任衛生署長時,認為已長期研議,決定公告實施。雖然當時醫院協會理事長強烈反對,行政院仍支持實施第 1 期 TW-DRG(164 項)。任何制度有利有弊,利害必須相權,實施 3 年後,黃煌雄監委在林口召開的座談會中,出席的北區醫院院長全體都認為利大於弊,而無一人認為弊大於利。
醫界反對 DRG 似為必然。衛生署(部)在每次修訂 DRG 版本後,多提供醫院試算,若干醫院效率不佳,必然強烈反對,對醫院有利者則反正目前「過得可以」,也沒必要站出來贊成,因此每階段實施必然只有反對的聲音,這如同甚多的社會改革相類同。
至於有言實施 DRG 必然造成人球事件,但人球與轉診不可混為一談。若病患所需診治超過醫院的能力範圍、需轉至醫學中心,這是轉診;若醫院有能力處置病患,卻因覺得可能「賠錢」而要求病患轉院,則為「人球」。實施 DRG 至今 5 年來,並無重大人球傾向,大概因為若將病患任意轉出,顯示醫院能力不足,口耳相傳,必然減少病患來源。至於醫院內部如何避免讓醫師斤斤計較於每名病患是賺是賠,則是醫院治理的另一議題。
目前衛福部宣示後又延緩的則為第 3 期,也就是全面實施住院 DRG 支付。對複雜技術面的處理是否得當,不得而知,但 DRG 是必然要走的路,醫界朋友可對執行面,提出各種興革意見,若否定 DRG,則請提出更好的支付制度,以提升醫療品質及合理控制費用。
世間沒有完美的制度,優點跟缺點長相伴隨,因此只要優點大於缺點,就應該勇於採行,但對缺點需要不斷改進,我們的全民健保不就是如此嗎?這才是公共政策該走的路。
(本文內容原以「DRG 到底是什麼」為題刊載於獨立評論@天下,經作者同意授權本會轉載,特申謝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