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2.02 新聞稿

怕光立委、暗室政黨「決策不留痕」 健保財務後門洞開
醫改會:健保治漏,必須公開政黨協商記錄、落實立委利益迴避法令 

 

選舉造勢口水滿天飛,民眾正睜大眼睛準備選出未來三年監督政府施政的政治代理人。但是民眾如何確認選出的代理人沒有「將自己或特定團體私利擺中間,老百姓權益擺兩邊」?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12 月 2 日召開記者會指出,「政黨協商不留紀錄」和「《立法委員行為法》的利益規避法條形同虛文」,給予國會掮客更大的空間為私利護航。而這兩大漏洞正是「健保支出節節高昇」和「醫藥黑洞」剪不斷理還亂的肇因之一。所以醫改會呼籲各界共同建立「政治基本遊戲原則」,亦即推動立法院所有會議,包括政黨協商紀錄透明化(原則一),並要求立委主動揭露或規避本身與議案之利益關係(原則二),避免健保財務壓力一再轉嫁民眾承擔,而可憐的小老百姓,卻連自己的錢如何在暗室中被「利委們」瓜分掉都一無所知。

醫改會董事長張苙雲表示,為能有效監督健保財務流向,該會一直倡導醫院財務透明化,行政院長游錫堃也曾在媒體中表示支持公開醫院財務。但是在今年 1 月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的醫療法修正草案審查過程中,要求醫院財務公開的條文,卻被陳勝宏委員以「醫藥機構法人並不是發行公司,無公開財務的義務」;簡肇棟委員以「公司型態的醫療法人不用公開財務,公益醫療機構的法人才要公開」等理由加以反對,導致此條文遭保留至政黨協商階段審議。而經過「關門且不留過程紀錄」的政黨協商後,要求醫院財務公開的條文就徹底「人間蒸發」。但民眾卻無從得知「是那個政黨、那些立委」在阻擋社會透視醫院財務真相,使健保財務流向的監督更加艱難。

張苙雲強調,立委們受選民請託遊說是合理行為,重點是應該留下紀錄接受社會公評。現今國會政黨協商只有結果,但是「過程不留下記錄」的議事方式,已為立委們創造了暗渡陳倉的溫床。尤其目前黨團常以徵求方式決定出席委員,而通常有興趣出席之委員往往與該協商議案有利益衝突,若立委們不選擇利益迴避,過程又不留下記錄,那麼其間的利益輸送與護航,由誰來監督和制衡呢?

醫改會查閱立法院公報紀錄,就發現立委身為行政機關的監督者,一方面擁有審議衛生相關預算或修訂相關法案的權力,一方面又要求行政機關給予特別利益,無怪乎「醫藥黑洞始終不見底」、「健保費用始終不夠花」。

例如鄭三元委員就曾在立法院揭露「賣藥立委」行徑。當時鄭委員針對29位署立醫院院長進行不具名調查,高達六分之一的院長承認有立委向署立醫院推銷藥品(詳參附件 2.1)。而本身為腎臟科醫師,且女兒與媳婦也都是腎臟科醫師的邱永仁委員,一方面身為監督健保局「是否為民眾購買到物美價廉之醫療服務」的立法委員;一方面又經營洗腎中心並代表醫療服務提供者擔任健保局洗腎總額聯合執行委員會委員,參與協商健保財務使用細節(詳參附件 2.2)。試問,邱委員如何能夠調和監督者希望「花最少錢」和服務提供者希望「賺最多錢」這兩種角色的利益衝突呢?

立委楊富美、徐中雄等人也敏感到其中的利益衝突,曾對衛生署提出質詢,並要求「我要調閱他(邱永仁立委在健保局洗腎總額委員會)歷次開會的紀錄,包括他在裡面發言過多少次及發言之內容」。可惜健保局一句「依規定辦理」,就將為民眾權益把關的責任撇得一乾二淨,不思在未來施政過程中,積極避免民代身兼醫藥產業投資者的角色衝突。對此,醫改會認為衛生署應該立刻攤開立委在醫藥衛生領域相關的會議紀錄,讓民眾有機會對立委的代言行為「看清楚,想明白」。

立委除了將手伸進行政部門外,在立法院醫藥政策和預算審議過程中不規避利益的情況也所在多有。立委朱鳳芝、周清玉、高明見、蘇盈貴、陳文茜等人,就曾提案要求「若委員及其直系親屬、三等親內,目前仍執業或開業、經營或投資醫療院所、經營或投資醫療器材、藥廠相關之業者,該委員應據『立法委員行為法』利益規避原則,不得參與衛生環境與社會福利委員會相關預算及法案審查及表決」,可惜這項提案在院會中被以「函請本院委員參考」幾字草草帶過,無疾而終(詳參附件三)。

政府失職、立委不規避利益加上黨團暗室協商,使民眾政治代理人儼然成為健保財務的缺口之一。選民對政治人物在醫療保健政策上的表現信心不足可說是其來有自。醫改會 92 年 11 月份所進行的民調中,就有 68.5% 的民眾坦言不知道那個政黨能給台灣一個更好的醫療環境,可見民眾多麼無奈。雖然有 54% 的民眾表示,會將候選人「對醫療保健政策的主張和承諾」,列為選舉時的優先考量。然而,當原本該為民監督政府的立委們,反而成為健保財務的大破洞時,選民們情何以堪?

對於「政府失職」、「立委不規避利益」及「政黨暗室協商」,醫改會執行長劉梅君說,小老百姓實在不願意再忍耐下去。因此醫改會除召開記者會抨擊這些不應該存在的現象外,也對所有立委候選人、政黨、衛生署和健保局提出四大訴求:

一、請候選人在爭取選票的同時,公開承諾自己當選後將主動規避與自身利益相關之議案。

二、請立法院及政黨推動「政黨協商紀錄透明化」工作,避免各黨和立委迴避民眾監督,假借協商之名,在暗室中行利益交換之實。

三、請立法院及政黨落實《立法委員行為法》利益迴避規定,明確定義立委審議法案和預算時應行迴避之標準,並建立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主動調查之機制。

四、請衛生署、健保局定期上網公開攸關健保支付標準和財務使用決策之相關會議紀錄,並翔實呈現與會者意見;同時效法經濟部工業局設置《請託或關說紀錄表》[1],如果請託或關說事項有違公益或可能有爭議時,衛生署和健保局應有勇氣「說不」,或是公開紀錄訴諸社會公評。

 


[1] 經濟部工業局要求採購案件需填寫請託或關說紀錄表,紀錄內容包括一、請託或關說人。涉有利害關係人及其名稱。二、請託或關說事項。三、請託或關說日期。四、請託方式或地點。五、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