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疏失,醫療糾紛處理才能治本

 

醫療糾紛處理法及賠償法在國內討論十幾年,日前衛生署首度提出具體規劃的「生育風險補償基金」,以不問過失、最高賠償200 萬元原則,求快速處理因生產致死或受傷害的產婦和新生兒,解決醫院、醫師和家屬間的紛爭。醫改會認為,該制度須符合公平、公義,才能說服出錢的全民和醫師。

無疏失,全民共同分擔風險

就無涉及疏失的醫療傷害,能因快速賠償,使病家和醫療人員間的衝突降至最低,可以定位於醫療風險分擔的一環,醫改會支持這個方向。需要討論的是財源合理性。目前的財源規劃是由婦產科醫師每次接生繳 2000 元,不足的大半另由政府編列預算。政府編列預算代表著全民共同分擔醫療風險,是合理的。然而,婦產科醫師分攤的部份,是否會轉嫁到所有產婦身上,而讓健康寶寶和媽媽承擔這些風險成本,其合理性仍需要規劃單位深思。

有疏失,不追究責任,合理嗎?

至於有疏失的醫療傷害,由於目前規劃的試辦計劃,是要求在產婦生產前,由產婦或家屬簽具定式契約,同意萬一生產過程,產婦或新生兒發生傷害甚至致死,願意接受「生育風險補償基金」核定給予補償,病家就不再進行其他民事求償訴訟。

此舉可能因簽或不簽而產生一些困擾。包括如果不簽,醫師是會更小心謹慎的處理生產事宜,還是會因而拒絕接生?如果簽了,事後發生傷害,民眾在欠缺說明下,未必了解自身仍保有訴訟的權利(前提是拒絕接受補償金)。因此,該定式契約內容必須清楚說明民眾有此選擇權。更重要的是,已知有醫療疏失的情況下,相關的醫療人員或醫院診所,是否因第三者支付補償金而免責?不追究疏失責任,公平合理的基礎是什麼?

找出原因,才能改進

醫改會認為,如果完全不問對錯、不加檢討,相關醫院管理部門、醫事人員將沒有機會從錯誤中學習及改進。類似因疏失而使人受害的例子,就會一再的上演。所以,風險分擔的理念下,應有積極的作為,讓有疏失者承擔後果,避免再錯,此時,「補償基金」的管理委員會,有責任向疏失者追回支付給醫療傷害當事人的賠償金。

這套制度看得到美國維吉尼亞州《新生兒腦部傷害無過失補償法》,和紐西蘭、瑞典醫糾處理法的影子。要提醒的是,這些國家都有完整的社會福利系統來協助受重傷害的病家後續照護,這筆補償金只是做為補充用的資源。反觀台灣,我們對兒童早期療育、植物人、身心障礙者的長期照護,並沒有整體規劃性的支持系統,數十萬、至多 200 萬元的賠償金,能讓這些病家支持多久?這些都是政府在做醫療傷害處理法時要一併考量的。 

(本文已刊載於 97.03.11 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