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糾法》最新修法動態

 

張雅婷(研發組研究員)

台灣各地衛生局每年受理六百多件的醫糾申訴,法院也約有四百至五百件醫糾訴訟案,還有許多醫院自行處理或民眾並未出面而默默承受的案件。但由於沒有有效且醫病信服的處理機制,往往造成許多單純的誤解沒法化解,醫界覺得委屈、病家覺得悲苦,最後往往醫病雙輸。

在醫病雙方痛苦的吶喊下,《醫療糾紛處理與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在各界引頸期盼下,終於在今(一〇二)年送入立法院衛環會初審,希望建構出完善的醫療糾紛處理與補償制度。經過一月七日、一月九日、四月一日以及四月三日四次會議的審查,至截稿(四月廿八日)為止,審查通過卅二條,其他則遭保留。

初審通過條文包含病歷保全、院內關懷機制、設立民眾私請鑑定管道、中央補助地方調解培訓等重大改革,重點整理如下: 

條文重點
醫改會建議
衛環會委員初審通過結果
第四、五條
強化醫糾病歷保全及醫院應設醫糾關懷小組
  • 醫院或診所應設有常設性的醫糾關懷協調窗口。
  • 民眾申請病歷時醫界應及時提供,不得超過三日。
  • 若取得病歷資料複製本遇刁難,衛生局應協助。
  • 一百床以上醫院設醫糾關懷小組、一百床以下則指定專業人員負責、診所應委託專業團體辦理。
  • 醫糾病家申請病歷,醫院要在三日內提供。進入調解程序後,醫療機構需將複製費用退還病家。
第七條
建立多元鑑定管道
  • 衛生福利部應設立或委託專業單位辦理醫糾事件諮商、醫糾責任鑑定報告、醫事專業知識諮詢。
  • 中央應成立或委託鑑定機構,可受理病家自費申請鑑定之申請(另訂費用補助條件)。
第八、九條
健全醫糾調解會組織
  • 衛生局應成立醫糾鑑定調解會(簡稱鑑調會),提供結合鑑定與調解兩大功能。
  • 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辦理辦理調解人員之訓練。
  • 各縣市成立醫糾調解會。並明訂各類代表資格(應有社會公正人士)。
  • 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調解人員之訓練。
第十、十八、廿四條
導引民眾利用協調以減少訴訟
  • 調解期間訴訟時效暫停計算。
  • 建議制定病家在利用調解程序後,仍調解不成立下,提出民事訴訟免納裁判費。
  • 調解期間,民事訴訟時效予以中斷。
  • 調解不成立非因調解申請人均不出席所致者,後來提出民事訴訟時暫免納裁判費,等判決結果出來再繳納。
  • 醫糾病家若先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若經調解成立後,可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

 

另針對民眾所關心的醫療事故補償內容,通過政府應辦理醫療事故補償,待法案通過後五年內訂定補償適用範圍。至於最受爭議的「補償內容」、「調解程序」、「除錯機制」三大類條文,皆暫予保留,尚待進一步討論,預計五月初再次續審醫糾法案。如有最新動態也請密切注意本會網站或臉書。

醫改會針對《醫糾法》保留待審條文之兩大建議

回歸本法案推動之初衷,原旨在減少以訴訟(特別是刑法)方式處理醫糾,並藉由強化除錯機制,化解民眾對於醫糾刑責嚴格化的疑慮。因而本會針對保留條文提出兩大關鍵建議,期盼各界支持:

一、調處成功經驗之相關程序入法,建立鑑定先行的調解以減少訴訟(十六條)。
(一)醫糾具有資訊及武器不對等,及期待知道真相之特性(異於其他民事案),迫使民眾走向免費的刑事訴訟及鑑定;解決之道應對症下藥,仿照韓國、德國建立簡易鑑定制度。
(二)醫改會建議仿照新北市醫糾調處之專科委員病歷審查制度(即類似德國的初步鑑定),再據以調解。希望本機制能入法,以確保各縣市都遵循。
(三)初步鑑定如同醫審會現有作法以書面鑑定(無解剖等疑慮),且明定不作為訴訟或定罪依據(無現行鑑定醫師的壓力)。
(四)已請教過法院及台大法律系專家,使用鑑定無法律名詞顧慮。(本會堅持實質程序入法,對名稱並不堅持)
(五)依據新北市經驗,推動免費的調解前病歷審查,並無實證會誘發不合理、來碰運氣的調解案件增加,反能增加成功率,減少訟源。另本會同意雙方合意不鑑定者,得免鑑定。
(六)第七條成立接受民眾的私請鑑定之機構的規定,與第十六條政府提供免費的調解前鑑定並不衝突。如強制收費,恐仍促使民眾走免費的刑法鑑定。

二、明定針對主管機關正面表列之重大事件,成立獨立調查小組且公布 RCA(四十四條)。
(一)原條文所定義之系統性錯誤一詞,實務上恐不易操作。建議參考美國與香港等國家採明確且清楚之嚴重醫療事件正面表列之方式,建立強制性通報機制。
(二)依據本會參與台大愛滋器捐誤植事件調查經驗,各界對於調查小組之調查功能與權限多有爭議(調查小組是否進行必要之調查或僅淪為就官方調查結果背書),建議明定調查小組應通知關係人到小組說明及提供資料,並為必要之調查。
(三)醫改會建議病安調查需透過根本原因分析(RCA)手法,始能釐清醫療錯誤之系統性問題進而達到除錯學習效果,相關之根本原因分析報告應公開以昭公信,並供錯誤學習之用。

立法終結醫病雙輸的醫糾悲慘世界

本會期盼本法案能儘速以符合各界期待的方向審竣,以解決長久苦無有效之醫糾處理程序的困境;避免法案延宕以致明年遇到選舉年、屆期不連續等因素而再度擱置,讓醫病繼續忍受醫糾不可承受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