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糾法》四月再闖關  第十六條「強制調解」成攻防焦點
醫改會:仿照德、韓的鑑定調解機制  打通醫糾處理之任督二脈

 

備受爭議的《醫糾處理暨醫療事故補償法》(簡稱醫糾法)今年一月首度排入立院審議,但因條文爭議過多而未能在上會期闖關。本法案預計四月初再度排入立院衛環委員會,從草案第二章的醫糾調解程序開始續審。醫改會董事長劉梅君及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等多位專家呼籲,應學習德國經驗將「行政調查、初步鑑定、專業調解」三合一的機制,納入地方衛生局調解必要程序,藉以提升民眾信任度與和解成功率,取代現行搓圓仔式的調解。否則就算法案通過,醫糾官司恐難減少。

為使立委能更了解其他國家如何立法透過非訴訟的機制有效處理醫糾,醫改會特邀請具有留德經驗並熟諳醫糾處理制度的台大法律學院林鈺雄、沈冠伶兩位教授,長期參與新北市醫糾調解何博基醫師、台大副院長王明鉅等人舉辦「醫糾法案中鑑調程序之立法原則與爭議釋疑」座談會。田秋堇、蘇清泉、吳宜臻、陳節如、楊玉欣等立委及多位國會助理,也都到場參與討論。

醫糾民事案耗時長(是其他案件六倍)  案情與過程更宛如「密室中的密室」

沈冠伶說,一般民事訴訟第一審平均耗時六個月,醫療訴訟卻平均得拖上三年,對於醫病雙方都是折磨。但醫糾往往涉及病人非死即傷的結果,加上醫療是具有高度專業知識門檻及醫療過程的隱蔽性,有如「密室中的密室」,因此多數病家都渴望能了解醫療事故發生經過。一旦發生糾紛,除非是醫療內行人,民眾是很難判斷過程中是否有所問題,也苦無管道尋求協助,只能訴諸司法訴訟送請鑑定以釐清事實真相,造成醫病雙輸。因此,應修法建立訴訟外的機制化解紛爭。

何博基與王明鉅也表示,醫糾新制度的設計應滿足病人對真相的渴望、減輕醫事人員坦承錯誤的恐懼、建立可分享學習醫療錯誤的文化。他們甚少遇過病人表示不用了解過程發生什麼問題而直接開口要錢的。對病人來說最重要的是要瞭解真相,才能判斷後續該如何走下去。

醫糾調解成功率 德國 90% VS. 台灣 33%

但林鈺雄提醒,政院版的調解條文,還是走「不求真相的調解」之老路線。民眾連最基本要了解到底發生什麼事都不清楚,即便給金錢上的補償,結果難叫民眾接受。與其編列上百億醫療補償基金,不如撥出十億來改善鑑定制度,促進鑑定人的多元化及鑑定時程的迅速化,更能切中醫病雙方的期待。林鈺雄及沈冠伶都說,德國因設有鑑定調解委員會(簡稱鑑調會),每年約受理一萬一千件醫糾申訴案,透過免費的鑑定調解程序,避免訴訟率高達九成,醫病雙方接受鑑調結果而不再提起訴訟(註:台灣的醫糾調解率平均只有百分之三十三);即便進入訴訟,絕大多數的事件能維持鑑調會的判斷結果,這制度是台灣最應該學習的。此外,鑑定調解也和醫療除錯機制配合,每年度詳細統計資料作為醫界避免錯誤的重要教材。

沈冠伶也說,韓國在二〇一一年經國會立法通過、二〇一二年開始施行之醫糾法,亦明定於調解程序中施行鑑定之規定,除設有調解委員會外,另設有醫療事故鑑定團,應於六十日內就事實調查之內容及結果、過失或因果關係之有無、後遺症之程度或其他鑑定事項作成鑑定報告書,提供給調解會。沈冠伶期盼,台灣的醫糾處理的法制內涵,實不應落後韓國。

不鑑定就沒真相、沒真相就難調解

林鈺雄呼籲:不鑑定就沒真相、沒真相就不調解。建議應立法將調解與鑑定結合,並採「鑑定先行」、「免費利用」等原則,而非要求民眾自費才能鑑定,才可能導引民眾走此途徑來避免訴訟,也才能藉由鑑定統計而協助醫界建構除錯機制。此外可設計讓雙方陳述意見與了解鑑定結果等機制,讓調解運作資訊透明化,化解外界對於「醫醫相護」、「醫醫相殘」的質疑。沈冠伶也建議,未來醫糾調解程序上應強化兩大重點:(一)調解委員應由醫療與法律專家共同擔任;(二)其二調解程序上應有鑑定等事證開示[1]的制度,才能有效地發揮調解制度化解紛爭之機能。

新北醫糾調處率破六成  關鍵在於調處前先送專科審查病歷(初步鑑定)

醫師全聯會常務理事何博基說,新北市醫糾調處成功率達六至七成,優於其他縣市的關鍵在於在調處程序中會先向醫院收集病歷資料後,先送兩位專科醫師審員審閱後提供意見,作為醫、法兩位調解委員邀集醫病雙方進行調處的參考依據。林鈺雄表示新北市調處模式就是類似德國制度的鑑定先行概念,成效也較為顯著;醫改會則希望以此為基礎入法,並澄清不論新北市或現行醫審會的鑑定,其實都是採書面審查病歷方式為主,醫界不用因為擔心需要進行解剖或親自檢視病人等程序而反對。

衛生局調解應由中央編列經費補助  避免「中央請客、地方買單」

何博基也認為未來修法應要求由中央編列經費,補助衛生局來執行此業務,否則各地執行恐有困難。田秋堇立委更強調,鑑定調解制度要讓醫病雙方信任,應立法要求中央建立專家資料庫與教育訓練,以避免某些縣市人才與經費不足的困境。醫改會也認同兩位講法,希望明訂由中央經費補助,避免讓淪為「中央請客、地方買單」而窒礙難行。

 


[1] 揭示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