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醫師會利益衝突迴避聲明

 

醫師全聯會世界醫師會工作小組  譯

前    言

本聲明舉出醫師於日常行醫時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情節,旨在協助醫師基於病患最佳利益原則解決衝突。當攸關病患照護的專業判斷受到次要利益不當影響時,即存在利益衝突。

在某些情況下,利益衝突可視為潛在的或可理解的範圍內;然於其它狀況,則須採取特定的措施加以解決。有些利益衝突必然存在,並無醫學倫理正當性的爭議,重要的是面對這類衝突的態度與作法。

傳統上,醫師除臨床醫療與提供病患直接照護外,亦扮演其它不同的角色並從事各種令其關注的活動,例如參與研究、為醫學生與在職醫師進行教育訓練,或擔任行政管理職務。隨著醫學內的私益擴充至諸多場域,醫師有時會擔任私人企業的顧問(或全職人員),為追求私益的目的提供專業服務。

雖然醫師從事此類活動最終亦可造福廣大公眾,但個別醫師的首要任務依舊是確保病患的健康福址,且不容許其它利益考量影響(或可能影響)臨床判斷。

利益衝突即使超出本聲明列舉的範圍,每一名醫師仍負有自行檢視行為是否涉及利益衝突的道德責任。利益衝突倘若未加以認清,將嚴重損及病患對醫界與個別醫師之信任關係。向專科醫學會、全國醫師會或主管機構等單位取得額外資源的醫師,亦應注意國內相關法律條文是否有所規範。

 

建    議

研究工作

臨床醫師與研究者追求的目標不必然一致。然一人兼備兩種身分的情形亦屬常見,故應採取適當的措施處理可能出現的衝突以維護病患福祉,包括揭露可能與病患權益發生衝突的利害關係。

赫爾辛基宣言揭示:

  • 世界醫師會之「日內瓦宣言」中,規範醫師必須以「病患之福祉為首要考量」,而「國際醫療倫理規章」亦宣示「在實施任何可能危及病患身心之醫療措施時,醫師應以病患之福祉為唯一考量。」
  • 赫爾辛基宣言指出,「凡涉及人體試驗之醫學研究,在各項利益取捨中,應優先考量受試者權益。」

研究之進行,應以促進醫學發展為主要目的。醫師應將病患福祉與學術誠信奉為至高無上的準則,絕不可將金錢利益置於病患福祉之上。

所有關係重大的醫師-研究者利害關係必須向受試者、倫理委員會、主管監督機關、醫學期刊、會議參與者,以及研究進行所在之醫學中心揭露。

所有假設驗證之試驗研究,應向資訊公開之研究機構登記。

研究的所有關係人,包括贊助者、研究者和計畫參與者等,應簽署內容清楚之約定,至少應闡明以下條款:

  • 提供給醫師級研究者的金錢補償(金額應接近其從事臨床醫療工作之收入)
  • 研究結果之歸屬(應屬研究者所有)
  • 研究者發表負面研究結果的權利
  • 研究者在研究任一階段將相關資訊提告知受試者的權利

醫師級研究員應保留對所有研究數據的支配與取得權,也應拒絕簽署資訊保密條款。

不論驗證假設的研究結果如何,醫師級研究員應確保結果的發表不被不當地延遲或受阻。

提供受試人選時,不得收受介紹費;除非有法規或主管機關另行明令,否則在病患同意前不得釋出病患資料。

醫師之研究所得若來自他人提供經費贊助時,應與未能行使臨床工作之收入相當,亦應與醫師投入研究之努力與負擔之責任相稱。在受試者招募工作格外困難且費時的情況下,醫師級研究人員或研究機構可收取額外津貼,以補償因招募適當受試者所特別付出的時間與心血,然為獎勵增加受試人數而設計的津貼給予辦法不被允許。

當利害關係存在時,醫師級研究人員應拒絕接受同事或競爭者之經費申請案或論文投稿之審查工作,以免審查結果受到潛在影響。

任何形式的支付款項或報償均不得受臨床試驗的結果所影響。若醫師級研究員與試驗或產品研究的贊助企業有財務利害關係,而此關係會受到研究的正面或負面結果所影響時,則不得為之。醫師與試驗結果之間不應存在直接財務利害關係。醫師自試驗研究開始至結果公開之前,不得買賣該贊助企業之股權。若為藥品開發,但不參與受試者招募過程之醫師,則可不受本項條款之規範。

醫師級研究員僅應於專業範圍內參與臨床試驗,並應接受研究執行與研究倫理之適當訓練。

研究主持人應於試驗開始前,根據實質學術貢獻度確立之。

醫學教育

醫學生的教育需求與其訓練品質,應與病患最佳利益取得平衡。若有利益衝突時,以病患權益為先。

醫學實習生需要實際病患以累積經驗,而醫師於教學時須確實監督實習內容與學生受訓程度相符。

當醫療照護之一部分,包括治療與手術,將由醫學生或實習醫師執行時,應告知病患並盡可能取得同意。

病患應知曉照護提供者的身分與資格。

病患得到的照護,不論質或量,均不得因之前拒絕實習醫師的參與所影響。

自我轉介與回扣

所有提供給病患的轉介與處方(不論是否為特定的服務或產品),需基於對服務或醫師品質的客觀評估後為之。

醫師介紹病患至特定醫療機構(如檢驗所)時,雖醫師未於該機構從事業務,但若二者存在財務往來關係,則視為自我轉介。此舉將可能顯著影響臨床判斷,因此除非特殊族群有實際需求,且該地並無他人經營(比如位處偏遠的小社區),否則通常不被認可。在前述例外情況中,醫師取得之利潤,不應超過一般投資者可享有之範圍。

回扣(利潤分享)意指當醫師轉介病患付費接受另一特定人士提供照護或特定服務時,得到酬金。此行為不被容許。

診所

為方便病患,許多醫師將診所設於相關醫療設施附近,如檢驗所、藥局或眼鏡商等。醫師不得因佣金或其它回饋之誘因而介紹特定服務或特別將診間設於近處。醫師所有之建物若提供出租使用,租金不應高於或低於市價。

非醫療產品(指無涉病患健康或醫療用途),以及未經科學證實有效之醫療產品,不得於診所販售。經證實有效之醫療產品於診所出售時,售價僅應訂於取得成本,且不應造成病患必須購買該產品之壓力。

醫療機構面臨的衝突

健康照護機構面臨的各項壓力日益升高,對其數項角色帶來威脅,迫使許多學術暨醫學中心開始另闢財源,然而開闢財源的政策不得有悖於機構存在的價值與使命(比如菸草產業對醫學院的資助)。

各醫學機構(包含但不限於醫學院、醫院、全國醫師會、官方主管與研究機構)應致力發展利益衝突迴避條款,並強化其對員工與會員的規範力。

機構內所實施的利益迴避原則,將有利於協助醫師級研究員與其它人員進行合宜的關係揭露,並能清楚辨別研究或其它活動所涉及的利益衝突情節而加以迴避。

學術機構對於組織中的投資、技術轉移和研究部門,應做清楚的界限畫分。

應明定辦法,針對接受贊助之研究者、擔任企業顧問、握有企業股權者或授權合約之一方,要求其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揭露利害關係或中止參與決策過程。

(經授權後轉載自台灣醫界第 53 卷第 10 期 p.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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