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真的錯了嗎?

 

真理大學法律系吳景欽副教授

台中童綜合醫院的神經外科李明鍾等 3 名醫師,遭控未在手術後裝設顱內壓監測器,致傷者全身癱瘓等症狀,台中高分院因此判決醫院和醫師須連帶賠償 3200 多萬元。此判決一出,立即引起神經外科醫學界的強烈反彈,但法官真的錯了嗎?

於醫療過失的民事訴訟裡,由於法官並非醫學專家,因此委請鑑定,成為此類訴訟必行的程序,而依現行法,當事人僅有聲請鑑定之權,關於鑑定者的選任,則仍委由法官裁量,而突顯出濃厚的職權色彩。同時,更大的問題是,一旦鑑定報告出爐,法官是否該受拘束?若從應然面來看,鑑定者只是為事實的判斷,法官則在此基礎下,賦予其法律上的評價,兩者各有所能、各有所司,似不會有此問題存在。惟所謂事實認定與法律評價間,真能涇渭分明嗎?在此次糾紛裡,正將此問題給突顯出來。

在涉及醫療過失訴訟的場合,最大的爭點,即是在判斷醫師是否有違反注意義務,而因此有過失致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立法者不可能對所有行業的注意義務為規定,自得委由法官於具體個案為判斷,但在其非醫學專家的情況下,關於醫師是否違反醫療常規,恐又得求助於專業者的鑑定。而依據醫療法第 98 條第 1 項及第 99 條第 1 項,衛生福利部與各地方政府皆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醫審會),其任務之一,即是接受司法鑑定的委託。

而根據醫療法第 100 條,委員會的組成須包括醫師、法學專家、學者與社會人士,而法學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如此的規定,即是在防止委員會全由醫師為主導,也在避免非醫學專家的人數過多,而有外行領導內行之危險,以來達成鑑定的公正性與客觀性。

就此次台中高分院的判決,醫界質疑之處在於,醫師於顱內開刀後,裝設顱內壓監測器,並非屬醫療常規,若以未裝設即來認定有醫療過失,實是以法官恣意來取代醫學專業。惟觀判決書內容,從第一審到第二審,法院總共委請醫審會做了三次的鑑定,其皆認為,醫師為顱內開刀手術後,裝設顱內壓監測器確實非為唯一選項,但在本案之情形,由於病患傷勢異常嚴重,基於醫院的醫療水準與醫師專業程度,仍以裝設此儀器為優先考量,即便不裝設,仍應有高於傳統指標的方為監控,若不為如此的高度注意,自會產生後續的嚴重損害。

依此而論,法官不過是採擇鑑定報告的判斷,並以為法律評價的基礎,而認定醫師有違注意義務,因此,指責法院不尊重專業與恣意認定醫療常規的說法,恐是一種以偏蓋全,甚或是一種「稻草人」的謬誤。且試想,若法院經由法律評價,而認為鑑定報告不可採,並因此認定醫師沒有過失,則在此時,病患家屬是否也會出面指責法官恣意形成心證,而不尊重醫學專業呢?因此,針對此次判決,實暴露出法官在面對鑑定報告時,不管其如何判決,皆必然遭受指責的矛盾與困境。

而欲解決如此的困境,成立醫療專業法庭,甚至引入專家參審,或為可行之道,惟這些專門法庭的建立,需要一定時間,在面對醫療糾紛如此之多下,只能是一種長遠之計,如何使鑑定制度透明化,恐才是當務之急。所以,關於鑑定者的選任,基於法院的中立性與當事人的武器平等,實不宜再由法官來主導,而應由當事人雙方自行選任。同時,針對鑑定結果,也不能如現行制度般,僅以提出書面報告了事,致無受監督與受檢驗的可能性,而須由鑑定者出庭陳述,並接受當事人的交互詢問,以來檢驗其可信度。惟有如此,才能使事實越辯越明,判決的形成自也不易流於鑑定者或法官的恣意決定中。

(部分內容刊載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