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顯光(醫改會研究員兼發言人)



依據我國醫療網原本規劃及國際標準,每兩百萬人口設置一家醫學中心,台灣兩千三百萬人口卻有26家醫學中心(含兒童醫院)。每次大家提到醫中評鑑改革,讓醫中回歸醫中任務本職,政府總說等三年一輪評鑑完再說,終於等到明年要重新開始新的一輪。醫改會在107/11/7出席了醫策會主辦的醫學中心醫院評鑑基準研修說明交流會議,針對醫院評鑑基準進行交流與討論。







雖然我們知道這兩場會議只是溝通說明的大拜拜,不是與官員或醫院高層攤牌的最後決戰場。但醫改會還是在冗長地開到晚上七點的會議上,溫和理性地撐到最後,善盡言責把我們關心的項目儘量提出來了,重點說明如下(包含部分未及於現場提出的條文)

 

  • 基準1.1.1:建議條文能參考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之醫療法修正草案精神,清楚明訂「符合」標準為醫院治理團隊會議有「非主管」的員工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參加。如果有工會的醫院,能由工會成員為當然代表,或社會代表席次比例較高者,應予加分評為「優良」。
  • 基準1.2.1
    1. 雖然基於比例原則,無法做到有勞檢違規就評鑑不合格或取消評鑑資格。然本會建議縱使無法將本條列為「必要項目」,仍應改列為「重要項目」,持續追蹤檢查到合格為止,以符社會期待及化解基層醫護工會疑慮。
    2. 有鑑於勞安影響病安與品質甚鉅,建議將評鑑周期內同樣事由勞檢違規五次以內評為「符合」,期間內無任何勞檢違規紀錄者評為「優良」,讓好壞醫院有鑑別力。
  • 基準1.7.3:院內關懷應依照生產救濟條例規定,2日內提供關懷,而非五日內即可。
  • 基準2.2.5 :應參考初審通過的<醫預法>草案,明訂重大或嚴重醫療事故應該限時通報主管機關。
  • 基準2.6.5、2.6.6:應規定手術及麻醉同意書,由93年舊版改用106年11月之最新版本。
  • 基準1.4.5、1.4.6:兩條文應同步規定,應於5日(工作天)內提供病歷摘要,以求一致性。

 

 

另外,針對衛福部與醫策會宣布,先將有關人力評鑑項目擱置,另安排時間討論,醫改會也特別於會後發文給衛福部,建請儘速針對人力項目召開討論會議,並請政府依據107年10月4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之臨時提案決議,主動邀請所有已立案之醫事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等相關工會出席,並開放籌設中之工會得報名列席旁聽。畢竟,人力項目才是評鑑最關鍵,沒有人力就沒有病安與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