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顯光(醫改會副執行長)

長庚風暴案越演越烈,從急診醫師辭職潮,延燒到醫院高層人事內鬥、醫管凌駕醫師專業尊嚴等重大爭議,影響財團法人醫院治理、急診醫療品質與醫事人力勞動條件甚鉅。從醫改會到各界都要求政府硬起來對長庚進行調查,但究竟政府該查些甚麼?難道只是看看班表、點點人頭,掌握有多少急診醫師離職嗎?醫改會帶您仔細了解,幫您深入剖析。

 

¶戳破兩大誤解 落實三大訪查

首先我們要釐清兩個觀念,以免被呼攏了。第一個這次事件不能只看林口長庚,而是應該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醫院體系各醫院都要看。第二是這不單是繞在急診問題打轉,而是要徹底了解這家財團法人醫院上從董事會治理、財務及公益責任,到醫師人事管理的系統問題。

因此,政府應該同步對長庚醫療財團法人6家醫院進行訪查。如果政府的訪查玩真的,則應該包含「醫療財團法人輔導訪查(實地查核作業)」、「醫院評鑑即時追蹤輔導訪查」及「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追蹤輔導訪查」三種。



1.醫療財團法人輔導訪查

依據衛福部103年4月22日【加強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運作及財務管理查核】新聞稿及同年5月8日於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所提書面報告均指出,政府自91年起就聘請法學、醫管、財務等外部專家學者組成輔導團隊,實地檢視法人運作,原則上採3年完成1輪訪視方式;自103年起每年5月起組成專案小組對【所有】醫療財團法人進行實地訪視,並將擴大納入相關社會團體代表一同參與,促其回歸原本創設宗旨。此外,醫療法第34調也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命令醫療法人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醫療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因此,我們請政府應啟動對長庚的法人訪查(因此也就不限林口長庚),並且把最近這幾次針對長庚醫療財團法人之訪視結果、各年度「訪視醫學中心級醫療財團法人業務調查表」上網公布讓各界檢視,以釐清「董事會職權與附設機構管理職權之劃分」事項中有關一級主管解職及薪資、醫院營運虧損之處理等職權,藉以瞭解醫院於處理本次事件時,是否確依該章程或訪視時填報資料辦理醫院治理事項。

 

2.醫院評鑑即時追蹤輔導訪查

依據「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不定時即時追蹤輔導訪查」第九點,醫院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或新聞爭議案件時,即可即時通知醫院後啟動「即時」追蹤輔導訪查。我們要特別強調的是,這項<即時>訪查,跟隨機抽測的<不定時>訪查不同,即時訪查是針對重大事件所應立即啟動的訪評,大家別被政府或部分醫界所放出的煙霧但給搞混了。如果政府不敢立即啟動,又推說長庚各院剛好都沒被抽到要不定時訪查,所以沒有數據或報告可以檢視,那就太令人失望了。

而且依據過去的慣例,各醫院只要有不定時及即時追蹤輔導訪查的結果,都會公布在<醫院資訊公開專區>(這要特別感謝前立委田秋堇當年不惜用凍結預算的方式爭取來的)。我們就請政府趕緊去查,把結果公開在網站上。

至於要查那些項目呢?醫改會建議至少要包含下表所列評鑑項木,才不算放水。

評鑑篇章

條文(摘要)

重點說明(摘要)

1.1醫院經營策略

1.1.1 明定宗旨、願景及目標

 

發展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確保所提供之服務是社區民眾所需要的、病人真正需要的醫療照護。

在策略規劃過程中應將服務區域之需求納入。

1.1.2明訂組織架構及指揮系統及管理制度

1.1.3擬定並參與社區健康促進活動

1.2人力資源管理與員工支持

1.2.1設置人事管理專責單位,對各部門職掌及職務規範明確,並對醫師做客觀的評估。

引導醫院主管應確保人員不致承受過多、過重的責任,確保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應提供工作人員意見反映管道,釐清同仁所提問題予以適當處理。

1.2.2訂有明確的員工制度並執行合宜

1.2.7適當的醫師人力配置

2.4特殊照護服務

2.4.3設置適當的急診診療科支援機制

 

2.4.4完善的急診醫事人員輪班制度

 

如果依照些標準來看雲林長庚,該院後來急診室的處境與安排根本沒有符合『確保所提供之服務是社區民眾所需要的、病人真正需要的醫療照護。在策略規劃過程中應將服務區域之需求納入』等評鑑重點,政府與評鑑單位應該不會再說無法可管了吧?!此外,也應該仔細檢視長庚董事會、決策委員會、行政中心這三角關係是否符合【1.1.2 明訂組織架構及指揮系統及管理制度】這條文。

 

3.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追蹤輔導訪查

依據「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追蹤輔導訪查作業程序」第三點,認有違反醫療品質或危害病人安全情事之醫院,得列為追蹤輔導訪查對象。第六點亦規定,接受追蹤輔導訪查之醫院任一條文未符合評定基準者,則得予限期改善、縮短效期、調降或註銷評定等級;訪查結果,應提追蹤輔導訪查評定會議討論。因此,請政府依規定訪查,提報會議討論後公布結果,該降就降,以昭公信。當然,評鑑條文絕非只看急診醫師人數,請政府也別避重就輕或模糊焦點。

 

¶ 訪查前應先掌握八大資料,不能只聽長庚一面之詞

政府要訪查前也應該做足功課,收集完整資料讓委員及專案小組先掌握狀況,而不應該長庚說了算或只聽長庚片面之詞。因此我們最後也建議政府應該準備下列完整八大資料給專案小組委員,並俟需要公開揭露,才能真正找出根本原因而非鋸箭法式的交差結案。

編號

資料名稱及內容

用途說明

提供資料之權責單位

1

103-105年度財報審查委員針對長庚的專家審查意見

了解法人治理與業務過去於財報審查所發現之缺失,是否持續未能改善

醫事司

2

105-106年度訪視醫學中心級醫療財團法人業務調查表、醫療財團法人輔導訪查(實地查核作業)之訪視委員意見

釐清「董事會職權與附設機構管理職權之劃分」事項中有關一級主管解職及薪資、醫院營運虧損之處理等職權,藉以瞭解醫院於處理本次事件時,是否確依該章程或訪視時填報資料辦理醫院治理事項。

醫事司

3

「醫院評鑑即時追蹤輔導訪查」及「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追蹤輔導訪查」之結果、7月份各項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數據與評鑑當初數字之比較

了解相關評鑑對應項目於本次事件前後是否仍符合標準、是否影響醫療品質與民眾權益?

醫事司/各院轄區衛生局

4

醫策會「醫院評鑑持續性監測系統」中,長庚各院醫事人力數字變動(今年度各分月與去年同期比較)

佐證醫院報告數字之真實性、醫事人力變動趨勢

醫事司/各院轄區衛生局

5

長庚各院急診人次*、壅塞程度之監測數據(與去年同期比較)*

實際掌握各院急診是否受到影響而影響病人權益

健保署

6

長庚各院領取健保歷年急診獎勵方案*、申請醫中計畫補助款之用途流向報告

釐清醫院領取急診相關獎勵或補助後是否善盡急診責任

健保署(*)、醫事司、醫院

7

針對長庚公款是否遭挪用流入「財團法人急重症醫療發展基金會」、醫師是否不當收取廠商贊助等爭議之調查或說明

 

醫事司、醫院

8

人評會及決策委員會紀錄、相關當事人免職或辭職之表單文件、當事人訪談意見

釐清醫院是否違反法令或章則不當任免醫事人員,影響勞動權益或病人安全

醫事司、醫院

 

¶ 訪查後的下一步

訪查後如果涉及急救責任醫院認定或是評鑑標準,該留校察看追蹤或降級,就怎麼辦就怎麼辦。至於長庚醫療法人如有治理上的問題,我們的<醫療法>也早有明確的規定,依法只要經認定<辦理不善>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政府都可以予以至少糾正等處分。後續結果,全民都在看,也攸關台灣未來醫改成敗與否的重要關鍵!

►醫療法第 41 條第一項:

醫療法人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予以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或住院業務、命其停業或廢止其許可。

 

►醫療法第 45 條第二、三項:
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違反法令或章程有損害該法人或其設立機構之利益或致其不能正常營運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其他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命令該董事暫停行使職權或解任之。
前項董事之暫停行使職權,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於暫停行使職權之期間內,因人數不足顯然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選任臨時董事暫代之。選任臨時董事毋需變更登記;其選任,準用第一項選任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