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袋標示,踏出醫療品質監測的第一步!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劉梅君

醫改會對台灣醫療院所進行藥袋標示的調查評比,不意外地,有部分醫療院所質疑評比的公正性,我們願在此進一步說明本次調查的意義,及釐清部分醫療院所的質疑。

首先,本次調查評比的十六項藥袋標示項目,完全是依法所列。事實上,這十六項標示項目,只是基準,是民眾用藥時需獲得的基本資訊。至於醫師/藥師的口頭諮詢、說明及指導,更有進一步保障民眾用藥的安全作用。藥袋標示和口頭諮詢,兩者是互補關係,而非替代關係,根據西方的研究結果發現,口頭用藥指導在五分鐘後將忘記一半以上的資訊;同時,在用藥資訊提供上,書面資料優於口頭說明,兩者合併,效果最好。所以,我們期望醫療院所能雙管齊下,對民眾會更有保障。

其次,有醫院質疑,藥袋標示只能反映民眾部分之吃藥權利保障,調查評比忽略醫師/藥師在醫病面對面互動中,實際提供的用藥資訊服務。我們完全同意,醫師/藥師口頭的提醒、說明、釋疑等也用藥安全的重要一環,但這部分並非此次評比的重點。因此,評比結果只是反映各醫院藥袋標示清楚及完整與否,而不能反映各醫院在用藥指導上的品質優劣程度。醫改會此番調查的目的,是提醒醫療院所對藥袋標示的注意,而不在比較分數的高低!

另外,我們也要強調,藥袋標示雖然不足以呈現醫療院所對民眾的用藥權益保障程度,但不可否認藥袋標示清楚,有助民眾正確服藥,同時也有利於事後責任歸屬的釐清。事實上,以現在醫學中心每日高求診人次的情況下,究竟醫師及藥師還有多少餘力,能在問診及領藥的當時,能夠提供詳盡的解說?民眾所能「自求多福」者,也只能無奈地藉著白紙黑字的藥袋標示來自保了。

至於,有醫院表示,之所以藥袋上沒有註明副作用及適應症,是顧慮到民眾因此拒絕服藥,以致延誤病情,而善意的不提供這些資訊。這個顧慮放在台灣今天醫病普遍缺乏互動的現實下,不是沒有道理,但問題也就出在此,民眾之所以會因為藥袋標示副作用及適應症而拒絕服藥,是因為在「三長兩短」的看診行為下,民眾未被充分告知病情、可能的治療方式、用藥的結果等等,在資訊不充分的情況下,副作用的標示才會發生令民眾卻步的遺憾。換言之,要化解民眾這點疑慮,做法不應該是不標明副作用等警語,而是醫師/藥師要能提供充分的用藥資訊,來化解民眾的疑慮。

去年 12 月 21 日醫師法修正通過,雖有要求醫療院所交付藥品時,要註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執業醫療機構名稱及地點,與交付之年、月、日,但卻未要求註明藥品保存方式、調劑後有效期限(不僅僅是藥品交到民眾手中當時是有效期限)、適應症、副作用及警語等,這點顯然是醫師法修正通過時為德不卒之處。事實上,有關藥品標示的規範,散見在藥事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醫師法、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當中,但遺憾的是有的只規範藥局的用藥行為,有的則是規範的不完整,也欠缺罰責,這也多少解釋為何即使條件優越的醫學中心,在藥袋標示上,呈現的仍是「零零落落」的極大差異。

醫改會這次挑出藥袋標示,作為醫療品質監測的第一步,是緣於去年 10 月 21 日醫改會正式成立時,曾做過民眾期望之醫療資訊公開的調查,調查結果是以藥品標示高居民眾需求的首位。因此,這次藥袋標示評比,除了反映民眾的需求外,同時也試圖提醒醫療院所不要輕忽藥袋標示的清楚完整,不僅在微觀層次可保障民眾用藥的安全,同時在宏觀層次也可降低因標示不清,所衍生出的藥害問題與社會成本。根據美國藥學雜誌去年發表的研究指出,2000 年全美因藥物副作用、藥物過量、未對症下藥、交互作用的藥物問題,所付出的醫療、社會成本高達一千七百七十四億美元以上,是 1995 年七百六十六億美元的兩倍餘,比當年門診病患總藥費支出還高,可見,藥品標示和藥事照顧的問題茲事體大。

食品 GMP 早已實施多年,民眾及廠商亦都對食品標示視為理所當然,但對攸關生命安全的藥品標示,卻相對輕忽,令人匪夷所思。醫改會衷心期望透過這次的檢視評比,能帶動起醫療院所對藥袋標示的重視,及喚起民眾對這個問題的權益意識,使台灣的醫療品質提昇,就從這一小步開始!

(本文 91.01.11刊 載於中國時報醫藥保健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