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袋標示副作用  提高用藥安全性

 

拜讀十月三十一日上官凌雲藥師有關藥袋難詳註副作用的意見,筆者有幾點不同的看法:

一、病人有必要明瞭藥品的主治病症和副作用:藥物不是只有單一作用方式,相信大部分的醫藥專業人員都能同意。然而,各國衛生機關在核准任何一項藥品上市時,是根據特定適應症的臨床試驗結果,只有在證實對該適應症是安全而有效時,才核發上市許可證。有些藥品會有一種以上的適應症。威而鋼在研發之初,雖然是以用於治療心臟科疾病開始,但試驗過程中發現它對陰莖勃起的作用後,改變研究方向,核定了其治療陽痿的適應症。但是威而鋼對心臟的作用卻是病人不能忽視的。所以,病人事實上還是有必要明瞭這個藥品的主治病症和嚴重副作用(例如:有心臟病患者服用威而鋼時要特別小心,可能會致命的)。

二、使用藥物治療非核定適應症,需徵得病人書面同意:當醫師用藥治療病人時,如果不是根據衛生機關核定的適應症,這是一個很有爭議的作法。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違反醫療法和藥事法的規定,一旦因使用藥物治療非原核定適應症而受到傷害,是不受藥害救濟辦法保護的。在現實例子中,要採用這樣的作法,通常是實驗性的,醫師必須事先詳細告知病人所有可能的利弊風險,徵得病人書面同意才能給藥。

三、藥政處規定藥品都應附有藥品說明書,說明藥品之作用、副作用、不良反應及使用方法:藥物的不良反應的確不會在每一個病人身上表現出來,但是常見的副作用(例如發生率高於1%者)或嚴重的副作用(像前述威而鋼的例子),實在有必要在發藥時特別告知病人。依據藥政處的規定,每一藥品都應附有藥品說明書(或稱仿單),說明藥品之作用、副作用、不良反應及使用方法等。病人有知的權利,也需要對自己服用的藥物有充分的瞭解。如果因為藥袋不夠大而置病人於無知狀態,就如因噎廢食一般,實不足取。

四、病人會因畏懼不良反應而拒絕服藥,是因為病人沒有得到充分的醫療資訊所致:許多病例如青光眼必須用藥物控制,雖然這些藥物都有明顯的副作用或不良反應。病人所承擔的副作用風險,遠低於不服藥的後果。因為長期的眼壓過高,會造成視網膜的損壞,嚴重的後果是失明。青光眼藥物的副作用是血壓下降,因此醫師的責任是確定藥品在病人身上有效果,也要監視病人在服藥過程中之異常反應。這也是處方藥品的精神所在,處方的取得、療效的判斷與藥品的安全性都需要在醫師的監控之下。因人而異的反應,更是醫師需要個別診治的主因。醫師對病情與處方的說明,藥師的藥品專業解說,加上附於藥品內的藥品說明書,方能讓病人充分瞭解到服用藥品的重要性。愚民式的剝奪病人對病情與藥物的瞭解,才是造成治療延誤的元兇。

回憶我們在各大醫院、小診所領藥時,事實上藥師諮詢櫃臺所能提供的服務還是太侷限、太被動了,病人並無法獲得滿意有效的資訊。在藥袋上或藥袋內附上藥物的適應症及常見或(及)嚴重副作用,至少還是有用的訊息。至於,如何提高病人服用的遵醫囑性,這就是醫師和藥師重要的功課了。

(本文 90.11.05 刊載於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