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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糾法》最新修法動態
張雅婷(醫改會研究員)
從去年十月二十四日再次討論保留待議的醫糾法案,討論一整天,僅初審通過六條條文,接著醫糾法案就像進入生長停滯期,直到今年五月,隨著太陽花學運結束後,醫糾法案再次排入立法院衛環會的議程當中,並順利在五月八日下午將過去保留之條文,取得多數委員同意初審通過,而當日藍綠兩黨較無共識的醫療事故補償財源條文,經五月二十九日朝野協商取得共識,讓醫糾法案送出委員會,邁向三讀。
過去初審通過條文包含病歷保全、院內關懷機制、設立民眾私請鑑定管道、中央補助地方調解培訓等重大改革,這次的修法則針對醫糾的地方調解程序、醫療事故補償內容以及建立醫療糾紛除錯以避免錯誤再犯之重要條文,重點整理如下:
條文重點 | 修法前(現況) | 醫改會建議 | 衛環會委員初審通過結果 |
第四、五條 強化醫糾病歷保全及醫院應設醫糾關懷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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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建立多元鑑定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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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九條 健全醫糾調解會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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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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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條 地方調解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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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醫療糾紛爭議調解結果通報與建置資料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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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 建立醫療機構內部風險管控與通報機制、相關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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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重大病人安全事件調查分析與除錯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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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條文:
條文重點 | 衛環會委員初審通過結果 |
第六、二十一條 院內關懷程序、地方調解之道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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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六十一條 醫療事故補償開辦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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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三十八條 醫療事故補償與不補償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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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三十三條 醫療事故補償財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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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建立醫療事故補償案件資料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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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建議將新北市與德國醫糾調處成功經驗之相關程序入法,建立鑑定先行的調解機制,可惜未被完全被採納,僅由民眾自費私請鑑定或是由調解會似情況與需要可邀請專家列席提供意見。另外,本會建議明定針對主管機關正面表列之重大事件,成立獨立調查小組且公布 根本原因分析(RCA)報告,最後卻變成地方單位主責成立專案調查小組並製作與發佈根本原因分析報告,另本會擔憂地方沒有能力與資源處理,儼然成為中央請客、地方買單的狀況。此兩大改革建議,本會會持續關注,適時再提出修法建議。
本法案最大的突破在於醫糾處理機制更加明確,而除錯機制的立法,讓台灣的醫糾系統符合國際潮流,逐步邁向預防再錯之路前進。此外,法案雖設有醫療事故補償,但諸多條文採空白授權方式,基金來源比率、補償金額、補償內容與時程、補償案件之調查除錯機制等不明確,再加上,補償之給付採死亡給付與重大傷害給付,故多數醫療糾紛無法適用,大部分之醫療糾紛仍須仰賴院內關懷與地方調解制度來化解,希望藉由修法後進化版的衛生局調解,能化解更多醫療糾紛,也請大家一起監督立法,讓醫糾法順利三讀通過,啟動進化版的醫糾處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