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法論壇發言內容

(編按)101 年 10 月臺中地方法院首度試辦醫療糾紛調解制度,由法律及醫療專業人員擔任醫療調解顧問,期盼醫病雙方透過調解平台,理性各自表達訴求達成協議。在試辦一年後,論壇分享臺中地院試辦醫療調解制度經驗與成效,探討如何加強解決糾紛問題。本會受邀擔任與談人,分享本會對醫療糾紛處理之觀察與建議,以下為當日與談發言。

 

醫糾民眾愛「濫訴」還是管道失靈而「盲訴」?


張雅婷(醫改會研究員)

我是代表醫改會來做一個報告分享,主要在醫療糾紛可以看一下這張圖,其實在從去年開始醫療糾紛處理與醫療事故補償法(以下簡稱醫糾法)修法,我們那時候做這張圖就是,我們知道醫療糾紛是一個醫病雙方很痛苦的過程,所以希望透過修訂醫糾法,讓這樣不可承受之重走到醫病雙贏的契機。

調解的問題

醫改會從成立之初到今年已經十二年,我們從未間斷接受病人方的醫療糾紛申訴,我們沒有辦法去介入個案的處理,我們只能跟病人說現在醫療糾紛有的處理管道到底有什麼,簡單歸類有院內申訴,衛生局的調處,第三個管道就是法院訴訟。

從我們處理申訴的經驗發現,病人要的其實很簡單,很多病人是不瞭解醫療過程發生什麼問題,只是想要了解真相,但透過院內申訴處理,容易產生信任的問題,病人要怎麼信任醫院的醫生說的對不對,因為他可能是當事人或是當事的機構,所以在院內申訴階段可能不容易達成共識或和解,接著走到衛生局的調處。

然而現在衛生局的調解其實是有「不管用」的問題,因為大多數的衛生局的調處沒有醫療專業諮詢或是說明,我們觀察到新北市的醫療糾紛調處,可以把醫療糾紛調處做的非常好,是因為他們在程序上設計先由醫生做一個病歷的書面審查,然後把這樣子的意見帶到調解裡面,所以我們在跟病人做醫糾諮詢的時候,可以很肯定地跟病人講,如果與你發生爭議的醫療機構是在新北市,民眾去新北市衛生局應該可以得到很好的調解,因為他們調解成功率有六成至七成;可是如果發生爭議的機構,比如是在中南部或是資源比較少的,就會比較擔心民眾到衛生局調解,可能還是沒有辦法獲得妥善的處理,因為調查數據顯示衛生局平均調處成功率只有三成。

強化非訟制度

所以在整個醫療法的過程當中,我們是希望怎麼樣從衛生局「調處不管用」的這部分問題來解決,而醫改會也很支持多元非訟化的模式。去年,醫界在提醫療法八十二之一條,就是去刑化的時候,醫改會在法務部的公聽會跳出來說,現行的問題是民眾只能透過訴訟才能拿到真相跟鑑定,所以應該從強化非訴訟的模式來解決。但現在非訟模式主要為院內申訴與衛生局調處等兩個非訴訟制度,希望透過立法的過程當中,強化這兩個部分,然後降低司法訴訟這個部分。

今天非常佩服蔡醫生自己去推動的一個院內調處的部分,我們也是非常的支持。在整個的醫糾法部分,其實醫改會比較著重回歸到現行衛生局調處的部分,因為醫療機構有四百多家,很難掌握四百多家醫療機構怎麼樣去強化院內的調解(申訴),可是透過衛生局或是第三方的調解,比較能夠去掌握到整個的調解品質,所以這個是醫改會在整個參與立法修法建議跟過程當中,會比較著重的部分,也是早上所提要解決病人在醫糾處理上所面臨的三個困境。

醫糾法內容

醫糾法整個架構簡單劃分就是有院內關懷,調處,然後補償,還有一個除錯。在院內關懷的部分我們非常支持蔡醫師所講的把調解員拉到院內這個部分去做,調解是醫改會所非常注重。

補償的部分其實早上的報告有提到,民眾對於補償這個部分,其實是其次的(訴求)。再來,就是補償到現在的定位還是不明的,到底是要補償,還是要做事故傷害的救濟?我覺得現在沒有一個定論,就是每個人所想的補償,其實都是不一樣的狀況。

在除錯的部分,醫改會認為很重要的一個點,就是在重大病安事件的時候,應該要有個獨立跨組織的調查小組來進行根本原因分析。這在台大愛滋器捐的整個事故發生至今二年,醫改會只要針對這個部分的發言,一定會提到的修法訴求。

此外,在參與醫糾法修法過程當中,醫改會也給予很多的建議,包括第四條和第五條強化病歷保全跟醫院建立關懷小組的部分。在病歷申請上面的困難,早上也談過,醫療糾紛民眾在病歷取得上,常遇到刁難取得不易的狀況。所以在修法討論過程當中,規範病家申請病歷應該要在三日內提供。另外醫院也需設置一個關懷小組。

在醫療鑑定諮詢的這一塊,過去醫改會針對第七條有建議要設立一個可以去做諮商以及做鑑定報告的機構,但現在初審通過的條文是設立一個機構讓民眾可以去做「自費」的鑑定申請,這個部分我們也覺得擔憂,尤其諮商這一塊非常重要,因為民眾需要專業知識的諮詢,但這部分現在修法已經不見了。

在衛生局的調處部分,我們非常著重地方衛生局在整個調處的專業,過去不少民眾質疑衛生局調處的專業性,所以我們也在立法過程中建議中央應該要統籌地方衛生局調解人員的訓練,以及在整個調解過程建立醫療鑑定程序,但針對這部分的建議條文,現在還是處在保留狀態。

回歸醫糾修法初衷

醫改會最主要的建議,就是回歸到法案的初衷,這個初衷就是要減少訴訟,特別是瞭解民眾為什麼要走到刑事。

吳醫生有講到這是民眾濫訴的問題,但我們不覺得民眾是濫訴的,反而是「盲訴」。因為他什麼都不知道,只知道走刑事可能會獲得鑑定,所以講「盲訴」或許會比較合理一點。我們應該要去思考,怎麼樣讓民眾不要只能走到訴訟才能拿到鑑定或是真相,是不是要把真相拉回到前面調解的部分就提供。

因此,我們也非常佩服台中地院願意開始試辦「有真相的調解」。我們是希望像新北市跟台中地院這種成功的調解經驗,可以一體適用到全台所有的地方衛生局,所以也希望將整個程序在法條上寫清楚,怎麼樣在調解的過程當中,有實質性的鑑定或是醫療的諮詢。

成功醫糾調解的三大關鍵

針對現在立法院初審通過的醫糾處理流程設計,是醫糾發生之初先啟動院內關懷。但若民眾欲取得初步鑑定資訊,這部分是要自費的。若院內申訴處理不順利,接著可以進入衛生局的調處;最後才考慮是否走到醫療訴訟。

但在這流程設計上,我們是有一些疑慮。民眾本來就屬於專業知識資訊上的弱勢,甚至可能還有就醫上的需求跟金錢上的弱勢,所以讓民眾自費取得醫療鑑定,再來調解,這樣的制度設計是沒有辦法確保衛生局的調處是在有諮詢或是鑑定的基礎上去做調解。

另一方面,對於民眾而言,此設計還是沒有辦法減少提起刑事訴訟可以獲得免費的醫療鑑定的誘因,沒有辦法減輕訟源。所以我們醫改會一直強調,成功的醫糾調解應該有三大關鍵:衛生局的行政調查、病歷鑑定(書面的鑑定)以及專業的調解。早上陳庭長也有提到,德國跟日本的機制,他們的調解皆涵蓋專業的鑑定跟諮詢,採用免費利用的措施,這樣才能引導民眾走入到調處或是避免訴訟。

在整個修法的過程當中,很多人會想:為什麼衛生局調處一定要有鑑定程序?鑑定一定是曠日費時的嗎?鑑定其實沒有這麼的困難,依據台大林鈺雄教授的解釋,鑑定只要是具有專業的知識的人,對於這樣子的事實做判斷就叫鑑定。所以鑑定實際上沒有非常的困難,衛生局的調解可以請調解委員利用本身的專業進行內部鑑定。假設調解會本身沒有這樣子的專家,才需要送請外部鑑定。對於行政成本或是鑑定成本,其實沒有這麼大的負擔。

所以醫改會針對衛生局調處條文的重點,就是要有行政調查以及執行鑑定的實質作用,再來是考量地方上的財務之困難,費用應由中央支應。這就是醫改會為什麼不斷去強調,要有真相的調解的原因。對於醫病雙方,醫糾本來就是個不對等的狀況,民眾其實是非常想要知道真相的部分,而現在已經有新北市甚至台中地院建立這樣一個模式,也希望這樣可以直接入法,確保各縣市都依循。

(完整紀錄敬請參閱 103 年 03 月 15 日出刊之第 244 期台灣法學雜誌)

 
延伸閱讀: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立法芻議─以加強主觀機關強制調解(與談人:張雅婷)
醫糾病家三大困境─「關鍵證據取得難、諮詢鑑定沒管道、溝通調處不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