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過勞與病人安全」公聽會
醫改會發言稿
一、醫師工時的真相?
- 台灣住院醫師平均每週工時高達 110 至 120 小時,連續工作超過 30 小時。[1]
- 實習醫師平均每周工時 86.7 小時,每月值 10 班,值班當天連續工作 33.5 小時,也沒有補休,導致實習醫師呈現長期注意力較差、做決定的衝動性較強的現象[2]。
- 根據研究,一個月值 4 至 6 班後,醫師身心狀態近似於飲酒或服用安眠藥後,除了專注力與衝動控制受損,亦處於長期憂鬱、焦慮狀態。連續工作超過 30 小時,工作狀態如同酒醉駕車,誤診機率是一般狀態的 5 倍,不但損害醫師身體健康,也危及病患權益[3]。
二、納入勞基法才能創造醫療環境、醫師、病人三贏!
→ 法定工時可保障醫師身心健康、維護生活品質;對僱主而言,工時的限制使勞工有足夠的休息,以確保醫療品質,對於病患生命安全尤為關鍵。
- 受僱醫師已占整體執業醫師將近三分之二[4]。然醫師至今仍被排除於勞基法之外,受僱醫師的工時、休假、退休、職災補償等勞動條件多未達法定最低標準。
- 勞基法所規範的各項勞動基準,是全國受僱者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醫師團體也認為受雇醫師應受勞基法保障。
- 台北市醫師公會曾於 1998 年公佈,696 位醫師有 85% 認為醫師應受勞基法保障[5]。
- 「醫聲論壇」網站 2011 年 4 至 5 月的投票,272 位醫師有 95% 贊成醫師納入勞基法。
- 台灣醫院協會 2011 年 3 月接受公視採訪時建議,應盡速將醫師納入勞基法。
三、光靠衛署的評鑑與設置標準漏洞百出、難竟全功!
→ 設置標準與醫院評鑑,無法取代勞基法保障受雇醫師之工資、工時、假休、退休、職災補償、稽查、懲處的功能。
- 現行「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人力標準過低、完全不考慮醫療照顧 24 小時輪班之特性,自民國 76 年以來,未曾成功提高標準,早已過時。
- 100 年新制醫院評鑑也未將「醫師合理醫療服務量」、「醫師合理的薪資管理與考核」納入必要項目,對受評醫院毫無強制力,即使達不到最低標準,照樣能通過評鑑。
- 雖然醫院大多通過評鑑且符合設置標準,勞委會 99 年與 100 勞檢結果卻顯示,醫院違規率高達三成至六成。顯見現行設置標準與評鑑基準之不足,勞動主管機關的監督極為重要。
相關連結:「醫師過勞與病人安全」公聽會會議紀錄
[1] 台灣醫學生聯合會,2011。
[2] 林煜軒,2011。
[3] 美國醫學會期刊。
[4] 陳端容,2008。
[5] 台北市醫師公會、台北縣醫師公會、勞工陣線、台北市上班族協會、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共同新聞稿,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