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司法實務探討
以關西醫科大學研修醫事件日本最高法院判決為例 [1]
周兆昱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日本大阪大學法學博士
壹、前言
醫師是否應納入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適用對象?此一問題在國內雖然經過相關團體多年來的爭取,但仍未有令人滿意之結果出現,眾多受僱醫師迄今仍處於欠缺法律保護之 狀態。反觀鄰國日本,早在該國勞動基準法(下稱日勞基法)還保留有相當於我國勞基法第 3 條之年代,就有學者認為所有的事業都是日勞基法的適用對象 [2],醫師自不例外。除此之外,日本法院更進一步認定,甫通過醫師國家考試之研修醫(相當於我國之住院醫師)亦屬於日勞基法上所稱之勞工,有最低工資法之適用。以下簡要介紹此一判決之事實與法院見解 [3]。
貳、事實
甲於 1998 年 4 月通過日本之醫師國家考試,自同年 5 月 20 日起在乙大學附設醫院(下稱乙醫院)接受耳鼻喉科之臨床訓練,屬於第一年次之研修醫。甲之臨床訓練內容包括:
一、上午 7 時 30 分起進行對住院患者之抽血,上午 8 時 30 分起進行對住院患者之點滴注射;
二、上午 9 時至下午 1 時 30 分乃至 2 時,進行一般門診患者檢查之預約、抽血之指示,診療輔助;
三、下午除特別門診之跟診外,亦進行一般門診之診療輔助;
四、下午 4 時 30 分左右起至 6 時止,看病歷、文獻等自修;
五、下午 6 時 30 分左右起進行對住院患者之點滴注射;
六、夜晚 7 時以後有時會從事對住院患者之補助的處置,指導醫師不在或得到指導醫師同意時,也會有單獨進行處置之情況;
七、指導醫師值夜時必須同時在醫院值夜(至隔日早晨為止)。
乙醫院並未給付甲「工資」,僅給予甲每月六萬日圓之「獎學金」,另值夜乙次給予值夜津貼一萬日圓。惟乙醫院雖未給付甲工資,卻將上述名義之給與視為工資所得,而依稅法進行就源扣繳所得稅之行為。甲於接受近三個月之臨床訓練後,於 1998 年 8 月 16 日死亡。
甲死亡後其遺族向乙醫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醫院給付已給付部分(即「獎學金」與值夜津貼)與最低工資間之差額。大阪地方法院與大阪高等法院均於肯定甲具有勞工之身分後,判決乙醫院應給付不足最低工資之差額。乙醫院不服原判決而上訴日本最高法院。
參、判決要旨
日本最高法院基於下列理由駁回了乙醫院之上訴,確定了甲具有日勞基法上勞工之身分。
首先,臨床訓練 是以提高醫師資質為目的,具有教育之乙面,但是亦預定了研修醫應遵從訓練計畫,在指導醫師之指導下從事醫療行為。研修醫在從事如前述之醫療行為時,無法避 免會有為了醫院開設者而提供勞務之乙面,如可被評價為是處於醫院開設者之指揮監督下時,應認為上述研修醫該當於日勞基法第 9 條所稱之勞工。
其次,本案之臨床訓練計畫預定了研修醫會從事醫療行為,甲除了乙醫院的休診日之外,會於乙醫院所定之時間與場所,在指導醫師之指示下從事對於乙醫院之患者提供醫療的行為。此外,乙醫院對甲支付了獎學金等之金錢,並依稅法進行就源扣繳。
綜合上述,應認為甲是在乙醫院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者,該當於日勞基法第 9 條、日本最低工資法第 2 條所稱之勞工。
肆、小結
日本之研修醫臨 床訓練與我國住院醫師訓練制度相當,而且接受研修醫臨床訓練已經是法定義務(本案發生時是努力義務)。然而,過去醫院經營者甚或資深醫師並不認為研修醫臨 床訓練是在「工作」,而是醫院提供研修醫學習之機會,既然不是工作就不是勞工,院方自然不必給予其工資,最多是給與一點生活津貼而已。但是法院明確指出, 臨床訓練雖有教育之乙面,但是研習醫既然是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下從事醫療行為提供勞務,自然亦具有勞工性質(日文稱為「労働者性」)。
國內住院醫師訓 練尚非法定義務,只是醫師個人為取得專科醫師之資格始須接受此一訓練。因此,住院醫師之勞工性質更為明確難以否認。故而,即便吾人勉強同意醫院經營者之主 張,認為主治醫師與醫院間屬於合夥關係而非勞雇關係,至少尚未能獨當一面的住院醫師應該是勞工,而且是受到雇主高度指揮監督之勞工。那麼,到底還有什麼理 由不能讓他們成為勞基法之適用對象呢?
伍、附記
本案另外有一件,甲之遺族以乙醫院違反雇主之安全保護義務而請求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亦在大阪高等法院得到勝訴之判決。僱用人之安全保護義務已經增訂在我國民法第 483 條之 1 [4],醫師亦有適用(與納入勞基法與否無關),一併提供作為參考。
註:
[1] 最高裁第二小法廷平成 17 年 6 月 3 日判決,民集 59 卷 5 号 938 頁、労判 893 号 14 頁。
[2] 下井隆史,雇用関係法,有斐閣,1989 年,頁 14。
[3] 以下內容主要引述自大內伸哉,最新重要判例 200 労働法,弘文堂,2011 年增補版,頁 94。
[4] 有關雇主安全保護義務之詳細內容,參見拙著,僱用人安全保護義務規範功能之探討–以民法第四百八十三條之一為中心–財產法暨經濟法雜誌第 24 期 2010 年 12 月,頁 1-45。
特別感謝周兆昱老師慨然同意本會刊登大作,以促進社會各界更重視此醫改議題,特申謝忱;本文也將同步刊登於本會雙月刊等出版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