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改會對「美容醫學」相關管理政策的看法
衛福部於一〇三年十月十三日召開之「美容醫學」相關管理政策座談會,我們特別張貼紀錄全文於下方,讓各界了解不同的政府單位、醫界團體及消費者團體怎麼看待醫美管理。
也請大家來評評理,究竟政府消保官該不該介入協調醫美糾紛及管理醫美亂象?醫美營收免徵營業稅是否公平合理?

「美容醫學」相關管理政策座談會會議紀錄
時間︰一〇三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一),下午二時
地點︰衛福部三樓三〇一會議室
主席︰黃簡任技正純英
壹、主席致詞︰(略)
貳、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依首次發言順序排列)
一、台灣女人連線
(一)美容醫學應課徵營業稅議題:
1. 美容醫學並非治療疾病,而是一種非必要醫療,因此美容醫學應不適用於免徵條件。
2. 美容醫學實際上同時存有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的醫療行為,以及消費者購買醫療服務進行美容的消費行為。
3. 根據本會今年五月進行的美容醫學現況調查顯示,六十六%的受訪者認為美容醫學存有消費的型態,既然美容醫學存有消費型態,便應如同其他美容一樣課徵營業稅。
(二)消費者保護議題:
1. 美容醫學手術同意書的審閱期是絕對必要的。
2. 建議衛福部應將已公告的十四項範本重新檢視,並連同未來將審認的微整形同意書及說明書都增列審閱期及訂定明確的使用規範。
3. 有關美容醫學品質認證,目前認證機構過少,且即使通過認證的診所也有違法情事,此外,醫用者常遇到難以舉證的問題而難以獲得保障。因此政府應站在保障民眾安全的角度制定更積極有效的政策來進行管理。
二、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一)醫改會從未否認美容醫學為醫療行為,而是認為美容醫學皆以營利為目的之消費行為,應附加消保法保障消費者。
(二)既然該由醫師執行,衛福部不應縱容非醫事人員向醫用者推銷,甚至用誇大的廣告慫恿醫用者。
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一)針對衛福部公告之十四種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其如何落實應為首要之務。
(二)美容醫學相關之費用資訊應充分對民眾說明。
(三)民眾透過行政院消費申訴及調解案件管理系統所申訴之美容醫學糾紛,大多可透過對於手術原因、步驟、風險併發症、成功率、收費項目與費用之收退費規定等資訊充分告知與說明而降低。
(四)今年六月十六日於消保處召開與本案有關會議,與會者亦認為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審閱期觀念之納入,對民眾與醫界均有利。
四、台灣醫學中心協會:
(一)醫療院所跟所有企業一樣都有依法繳稅。
(二)美容醫學是醫療行為,應依醫療法規範,並符合營業稅法第八條免徵營業稅之規定。
(三)健康是生理的、心理的及社會的達到完全安適狀態,而不僅是沒有身體疾病而已,所以無法明確認定及區分何謂必要或何謂非必要的醫療行為。
(四)健保法第五十一條不給付項目,是健保基於財務預算考量而不給付,不是因為非必要醫療行為而不給付,所以健保不給付項目,不宜作為課徵營業稅之基礎。
五、中華民國區域醫院協會:
(一)目前所有的醫療行為都是由醫師來操作,醫師每年都有依法繳交所得稅,若要課營業稅其法源依據為何?另多的五%的營業稅,是否會轉嫁到顧客身上?
(二)目前已經有很多醫院獲得醫策會美容醫學認證,因此我們都是在合理合法之下執行美容醫學。
六、台灣社區醫院協會:
(一)建議應建置美容醫學之相關就醫程序或規範,讓所有執行美容醫學的醫療院所得以遵循。
(二)美容醫學是醫學的一部分,目前我們的醫院都已經有接受醫院評鑑。
七、台灣醫院協會:
(一)美容醫學屬醫療行為範疇的一種,並無法分割,所以應依醫療相關法律規範,若將美容醫學排除於醫療行為外,必將產生密醫行為。
(二)不宜將美容醫學納入消保法適用範圍中及課徵營業稅。
(三)應加強美容醫學的管理及稽核。
八、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一)美容醫學是醫療行為,且不是非必要的醫療行為。
(二)美容醫學相對較無緊急性,可以讓民眾有多一點的時間考慮。
(三)目前確實有一些美容醫學廣告,不應該出現在醫療行為中。
(四)目前美容醫學的問題,應為管理部分,而不是法規不足或適用的問題。
(五)醫師本來就已經有繳稅,目前世界上有一些國家美容醫學是要納營業稅,但應該要先了解那些國家的醫療本質及法規是否與我國一致,不應片面比照辦理。
九、台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
(一)目前我國醫療法已經是全世界規定最嚴格的國家之一,告知同意的部分,其實在醫療法中已經有所規範。
(二)若美容醫學要課徵營業稅,應由財政部修法,且課徵營業稅一定是將其轉嫁給民眾負擔,造成民眾受害。
(三)為減少美容醫學的爭議,請大家支持,讓醫療糾紛處理法早日通過
十、各相關專科醫學會:
(一)美容醫學是醫療行為,並應該遵守醫療法的規定,如果消費者團體認為美容醫學應該課稅,那應該要財政部從修正稅法的途徑進行,而不是對法律另外做解釋。
(二)基於醫學生以及醫師之教育,皆以醫學為救人志業作為核心價值,不應將課徵營業稅從營利觀點看待。
(三)所有醫療行為已課徵所得稅,不宜憑空再增加名不符實的營業稅,以免造成民眾或醫療院所的困擾。
(四)美容醫學應加強管理才能降低糾紛,請大家配合衛福部推行的美容醫學認證。
(五)美容醫學應重視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並落實民眾知的權利。
(六)所謂改善外觀是否不具醫療疾病、預防疾病或健康促進的功能,非常難界定。
(七)醫療行為有其必要性,醫療上無必要或非必要及輕重的分野,且具不可分割性,若以健保不給付項目作為課徵營業稅的標準,就會造成凡健保因預算不足而不給付項目,皆要課徵營業稅,如此將會對民眾造成衝擊。
(八)國際觀光醫療部分,建議應對執行美容醫學的醫療機構,進行適當的輔導,提高品質及國際競爭力。
(九)增加醫師的稅賦,將會加速醫師的流失,以美國為例,約有八十%民眾反對徵稅。
十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一)衛福部已公告各式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落實民眾知的權利,相信所有的醫療機構都會樂於配合。
(二)美容醫學本質仍是醫療行為,很難認同美容醫學等於消費商品及服務,並認為其為非必要之醫療行為,這可能阻礙我國未來國際醫療及醫療科學的發展。
十二、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一)政府已有對醫師執行業務課徵所得課稅,且已經三令五申,對減重、美容、植牙診所等加強查核扣稅,不必再增加營業稅。
(二)診所應加強與消費者的溝通,說明書及同意書應給消費者事前審閱。
十三、高教授明見:
(一)美容醫學屬醫療行為,所以應屬醫療法管轄範圍,因為醫療行為受醫療法的嚴格規範,對消費者應較有保障,且較可保障醫療品質的水平。
(二)如美容醫學課徵營業稅,容易增加目前美容醫學市場的誤導與紊亂情況,也不能提升醫療品質及保障消費者。
(三)應加強美容醫學醫療照護人員的專業教育與訓練。
(四)建議加強辦理美容醫學品質認證,及邀請各專科醫學會及消費者代表,共同研議更周詳完善的美容醫學處置之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這樣才能更保障消費者與病人的權益,提升美容醫學品質及水準,減少醫療糾紛。
十四、法務部林司長秀蓮:
(一)稅捐的部分負責機關非衛福部,若美容醫學要求課徵營業稅,那首先就要修正營業稅法的規定。
(二)美容醫學應該是有美容效果的醫療行為,必須由醫師執行,到底此醫療行為有沒有必要性,旁觀人不應該去解釋,但就消費者或個人來說,他認為有必要才會接受美容醫學。
(三)加強改善美容醫學的管理,即可解決消費團體對於審閱期等的相關訴求,不需修法。
十五、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一)美容醫學相關的技術就是屬於醫療行為,受醫療法及醫療人員的相關法規規範。
(二)美容醫學管理的部分,中央與地方很用心,也做了相當多的努力,單就與診所的廣告,打訴訟訴願就耗費相當多的人力,造成相當的人力負擔。
(三)目前中醫的針灸不需要簽醫療同意書,而美容醫學需要,因為治療風險較高,而要課予更高的告知義務,若醫師本身無善盡告知義務,那要負擔的訴訟跟司法責任是否應該更高?國外是如此,國內的醫界是否也應該尋求相同的共識?如此一來,醫界的配合度將會更高。
(四)建議由美容醫學諮詢委員會,就現行美容醫學引入的新技術是否合乎廣告的規定等進行討論,以提供衛生局查處之依據。
(五)建議執行美容醫學醫療機構應加強自律,美容醫學認證是屬於品質的保證,但目前接受並通過的醫療機構比率很低,希望醫界配合推動所屬會員參與認證。
(六)美容醫學屬於醫療行為,就應該用醫療行為規範及管理,目前新醫療技術要申請,需要接受人體試驗,管理非常的嚴謹,而美容醫學也應該比照管理,使消費者權益得以受到保障。
十六、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一)目前衛福部規範醫療機構必須要跟營利事業單位明確區隔獨立出入口,如果未來美容醫學課徵營業稅,即認定執行美容醫學的醫療機構是可以合法的營利,將會造成地方衛生局管理的困難。
(二)目前衛生局依醫療法十分嚴格的框架下執行查處,所以醫療機構與政府要共同創造美容醫學良好的形象。
(三)美容醫學的相關術式每天推陳出新,很難認定何謂合法的醫療技術,或非法不正當的廣告。
十七、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一)目前美容醫學的相關術式及廣告日新月異,造成地方衛生局管理不易。
(二)美容醫學醫療機構應提升品質及自主的管理。
(三)美容醫學消費糾紛與醫療糾紛很難清楚區分,通常是民眾與護膚美容機構或是美容公司有糾紛,但他們的認知卻是醫療機構,這是現今管理面常常出現的問題。
(四)地方衛生局無法查核診所的財務報表,所以營利的是醫療機構或是其他營利登記的公司,實已超出地方衛生主管的部分。
参、會議結論:
一、美容醫學屬醫療行為,須加強管理,以確保民眾得到適當品質的醫療服務。
二、未來需加強輔導從事美容醫學之醫療機構參考運用本部公告之美容處置同意書及說明書,並應給予民眾充分時間考慮,予以推廣落實。
三、對於執行美容醫學之醫療機構,主管機關應加強管理,各界針對 管理措施有相關建議者,請大家後續提供具體意見供部參考。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四時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