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護不健康  何來國民健康

 

醫療改會副董事長、政治大學勞工所教授  劉梅君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  曾翔

近日來醫事人員 的工時與過勞的問題引起諸多關注,揭開了台灣醫療體系不當壓榨醫事人員的普遍現象,國人健康的把關者身處於負荷過量的職場環境,不僅傷害醫事人員的健康, 連帶影響病患的權利。但是面對基層人員的不滿以及社會輿論的壓力,多數醫院只是輕描淡寫以薪資調整作為回應,惟我們認為問題核心在於工作強度與工作時數, 而非薪資多寡的問題,所以除了醫療專業考量之外,《勞動基準法》中的工時規範亦可作為思考的出發點。

對勞工而言,法 定工時的意義在保障其身心健康、維護生活品質;另一方面,對僱主而言,工時的限制也並非全然地不利,因為勞工必須要有足夠的休息才能確保工作品質,這點對 於掌握病患生命安全的醫療服務業尤為關鍵;醫事人員的過勞問題與一般勞工的差異在於,醫事人員若因過勞而發生疏失,損害層面不僅是賠上自身健康與僱主成 本,更將危及病患的生命安全。換句話說,醫事人員的工時問題不僅僅只是醫院、員工之間的勞資關係問題,因醫療服務而產生的醫病關係亦屬考量的重要面向。為 了確保病患接受一定品質的醫療服務權利,理當以法令嚴格規範醫事人員的工時。

每月工時多 100 小時

民國 87 年 7 月 勞委會發布函釋將醫療保健服務業,除醫師之外的工作者列入《勞基法》之管轄範圍,然而兩個月後勞委會又將手術室、急診室、手術麻醉恢復室等 15 個醫院單位中的醫事、技術人員、清潔人員列入《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的核定工作者,排除其適用《勞基法》工時相關之規定。也就是說,除醫師之外多數的醫事人員雖表面上被納入《勞基法》的保障範圍,但是實際上在法定工時方面 完全被架空。醫療服務業中的多數員工,包含醫師及護理人員在內,是處在無法定工時保障的勞動環境當中。

目前《勞基法》 規定雙周工時為 84 小時,平均每月工時約為 182 小時,但是以住院醫師為例,值一班為 36 小時,一個月若值 8 個班,總工時將高達 288 小時,比平均每月工時多出 100 個小時,而且值班過程中須隨傳隨到,未必能有足夠、完整的休息時間,以醫療工作的高度專業與風險而言,這樣的勞動強度所能提供的醫療服務品質實在令人憂 心。

主管機關將部分 醫事人員納入《勞基法》卻又排除其適用工時規定,再以業務性質特殊因而納入工時規範有窒礙難行之處作為說辭,其實不過是一種便宜行事的心態,難道因為性質 特殊就可以放任醫院不當壓榨醫事人員的勞動力?何況 84 條之 1 雖排除法定工時之適用,但在第二項但書規定「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從此觀之,所有因超時工作而損害健康的醫事人員,都有權 利向主管機關要求負起責任!

就社會意義而言,《勞基法》所規範的各項勞動基準實為社會生活的最低底限以及最大公約數,理當涵蓋所有勞動者,醫事人員當然不可成為漏網之魚。尤其工時的規範所牽涉的不僅只是醫事人員的私利,更與國民健康息息相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如今積弊已久的 醫療體系逐漸曝光交由社會大眾檢視,這個表面上合法、實質上脫法的扭曲結構犧牲的是醫事人員及病患的健康。國民健康不應該建立在醫事人員不健康,我們呼籲 無論是納入《勞基法》工時規範,抑或是另立特別法加以規範,主管機關應當盡速完成醫事人員的工時立法,以守護國民健康的權利。

(本文刊登於 2011 年 5 月 17 日蘋果日報,經作者同意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