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年醫改 - 醫病關係

《醫爭法》草案疑義與建言(1):中央請客,地方買單--回顧醫改會對各縣市的調查

《醫爭法》在107年5月初首度排入立院進行逐條審查,希望能早日建立醫病法三贏的非訟化醫糾處理機制。雖然,政府多次說明這次提出的《醫爭法》不同於101年開始推動並於103年在立院初審,但後來胎死腹中的《醫糾法》,除了將上次備受爭議的補償法內容脫鉤與排除於本次草案之外,更強調院內溝通關懷與預防事故的機制設計。

這方向原本醫改會支持,特別是上次修法時,本會早就強烈建議要把處理法與補償法兩者脫鉤,以免醫糾法被窄化成補償法。醫改會也相信在後來歷經成功推動生產救濟立法、試辦多元雙向計畫等經驗之後,本次聚焦在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之法案,應該更接近成功立法的目標。

本文在希望這次法案能順利過關的立場下,希望帶大家回顧醫改會在上次修法時,針對各縣市衛生局所做調查,以喚起各界對於本法案在地方執行時可能遇到的困難,並盼避免政院版草案出現「中央請客但地方買單」的老問題。

依據醫改會101年十一月針對本島十九個地方衛生局的調查,得到以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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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論壇】從病人安全談知情告知與麻醉合併症(詹廖明義/病人安全文化塾)

最近有連續好幾篇媒體新聞,是針對醫美診所的麻醉品質堪憂做報導~目的是要喚醒民眾對麻醉風險應有的警覺性!

其實在台灣,這些亂象早已存在多年,不準備在此重複論述,只是希望民眾能藉此警惕自己懂得擔憂,另一方面也期待麻醉專業人士能善盡告知的義務,以免當合併症不幸出現時,因未事先告知而惹出糾紛。





上週,剛好在美國是麻醉醫學會(ASA)一年一度的麻醉醫師廣宣週,引用他們的文宣資料,讓國人知道一下也不錯~首先是他們希望民眾能知道,最早開始使用Patient Safety「病人安全」這個字的專科就是麻醉科,可見對醫療安全最敏感的醫療人就是"麻醉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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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糾法該怎麼修?去刑化如何配套?來聽聽在衛福部會議裡大家怎麼說....

配合醫療法第82條修法已完成審議並交付政黨協商時的附帶決議,應進一步訂定醫療事故處理法制化為其配套措施,因此106年12月19日,衛福部以醫糾法草案協商後條文為基礎,以104年5月間學者專家所提建言及邀集立委、醫改會、消基會及醫界代表(包括醫院團體、醫師公會、醫勞盟、台灣醫學生聯合會、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等)會商所提建議為輔,就醫療事故處理之關懷、調解即通報除錯機制等擬具相關條文。會議由石崇良主持。各路人馬立場如何?到底該怎麼配套處理才合理?讓我們一起來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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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專欄】是美容還是醫療?醫美糾紛與《醫療法》修正(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醫美糾紛常引起社會關注,而立法院也剛於去年底通過《醫療法》修正,目的似在將醫療的民、刑責合理化,讓醫事人員無後顧之憂。惟如此的修法,果能避免無謂的醫療訴訟,實未可知,而如醫美行為,能否適用此等規範,也有疑問。

不管是民事還是刑事責任,過失成立的前提,乃以行為人於結果發生是否有注意義務為判斷。惟注意義務會隨著每個人的行業、環境、地域等有所不同,故其內容就不可能於法律中明文,只能委由司法者於具體個案為判斷,這就不能免於因法官不同的差別對待。此外,於醫療糾紛的場合,以刑逼民的訴訟模式,幾乎成為常態,就使醫病關係處於緊張,醫療人員也猶如走在鋼索之上。

為了解決此等困境,在去年底,立法院修正《醫療法》第82條,於其中的第2、3項,將民、刑事的過失內涵,明文為「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藉由如此的規範,以有效減輕醫療人員從事醫療行為的壓力。惟對於法條所附加的文字,如必要、合理、專業、裁量等等,皆屬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似有若無,此當然為立法者所明知。故於同條第3項,再對此為補強,而認為注意義務的衡量,「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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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改會對醫療法82條修正案(醫糾條款)之看法

針對立法院於106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醫改會除了在當天透過臉書直播召開緊急記者會提出我們的懇切提醒與呼籲外,也站在創造醫病雙贏的立場積極發聲,接受媒體採訪共13則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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