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醫療法第82條修法已完成審議並交付政黨協商時的附帶決議,應進一步訂定醫療事故處理法制化為其配套措施,因此106年12月19日,衛福部以醫糾法草案協商後條文為基礎,以104年5月間學者專家所提建言及邀集立委、醫改會、消基會及醫界代表(包括醫院團體、醫師公會、醫勞盟、台灣醫學生聯合會、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等)會商所提建議為輔,就醫療事故處理之關懷、調解即通報除錯機制等擬具相關條文。會議由石崇良主持。各路人馬立場如何?到底該怎麼配套處理才合理?讓我們一起來關心。
配合醫療法第82條修法已完成審議並交付政黨協商時的附帶決議,應進一步訂定醫療事故處理法制化為其配套措施,因此106年12月19日,衛福部以醫糾法草案協商後條文為基礎,以104年5月間學者專家所提建言及邀集立委、醫改會、消基會及醫界代表(包括醫院團體、醫師公會、醫勞盟、台灣醫學生聯合會、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等)會商所提建議為輔,就醫療事故處理之關懷、調解即通報除錯機制等擬具相關條文。會議由石崇良主持。各路人馬立場如何?到底該怎麼配套處理才合理?讓我們一起來關心。
醫美糾紛常引起社會關注,而立法院也剛於去年底通過《醫療法》修正,目的似在將醫療的民、刑責合理化,讓醫事人員無後顧之憂。惟如此的修法,果能避免無謂的醫療訴訟,實未可知,而如醫美行為,能否適用此等規範,也有疑問。
不管是民事還是刑事責任,過失成立的前提,乃以行為人於結果發生是否有注意義務為判斷。惟注意義務會隨著每個人的行業、環境、地域等有所不同,故其內容就不可能於法律中明文,只能委由司法者於具體個案為判斷,這就不能免於因法官不同的差別對待。此外,於醫療糾紛的場合,以刑逼民的訴訟模式,幾乎成為常態,就使醫病關係處於緊張,醫療人員也猶如走在鋼索之上。
為了解決此等困境,在去年底,立法院修正《醫療法》第82條,於其中的第2、3項,將民、刑事的過失內涵,明文為「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藉由如此的規範,以有效減輕醫療人員從事醫療行為的壓力。惟對於法條所附加的文字,如必要、合理、專業、裁量等等,皆屬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似有若無,此當然為立法者所明知。故於同條第3項,再對此為補強,而認為注意義務的衡量,「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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