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顯光(醫改會副執行長)

 

因應立法院衛環會初審及朝野協商《醫療法82條醫糾刑責合理化》條文時之決議[1],衛福部應該於106年底前提出配套的《醫事爭議處理法》草案,因此衛福部於106.12.22上午邀請醫改會在內團體一起開會研商。

                     

 

這部草案為了要跟三年前鬧得沸沸揚揚的醫糾法有所區隔,所以簡稱改稱為《醫爭法》,實質內容也揚棄上次《醫療爭議處理法》、《醫療事故補償法》合為一法的爭議,將兩者脫鉤,本次草案只聚焦處理《醫療爭議處理法》,不再談補償法。衛福部提出的草案完整內容,詳如最下方附檔。

 

●醫改會的建議

醫改會對於這次衛福部提出的醫爭法草案抱持深切期待,也希望在以推動生產救濟條例有關院內關懷、多元雙向試辦計畫之專業評析與醫法雙調等成功經驗後,本案立法條件與實務經驗,應比三年前的環境更臻成熟。醫改會具體也提出下列修法建議:

 

  • 第一章總則部分
    1. 本法應聚焦處理不幸發生死傷之醫療事故。其他如收費、態度、流程、無明顯傷害之爭議,則分流依據現行醫療法規定各縣市之調處機制處理,以期集中資源、提高品質有效處理較受爭議且易進入司法纏訟之案件。爰建議本法改稱為《醫療事故處理法》,刪除第一條、第三條第一款有關「醫療爭議」部分,後續相關條文也請依此原則調整修正。
    2. 醫療事故應由醫療院所做為責任主體的當事人。本法醫療爭議調處與相關責任應該是以醫療機構為當事人,由機構或法人負起相關責任,而排除以醫事人員為當事人(這還牽涉後面有關當事人不出席調解要處罰三萬元等相關法條)。

 

  • 第二章說明、溝通及關懷
    1. 院內關懷之規定不應落後已試辦多年並正式立法上路的《生產救濟條例》第四條規定,而只照抄三年前舊醫糾法草案條文。
    2. 承上,建議本法草案第4條修正為:

      『醫院應設置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於事故發生時二個工作日內,負責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診所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時,應委由專業人員負責提供前項之關懷服務。

    3. 惟考量100床以上醫院才需要聘請社工,醫改會同意放寬為100床以上始設關懷小組。但我們堅持診所要委請符合主管機關認定之「專業人員」協助,反對改成「專責人員」即可。
    4. 第五條有關病歷等證據保全條文,建議比照《生產救濟條例》的規定文字
    5. 呼應醫勞盟代表詹律師所提建議,增列規定醫療機構應對涉及醫療事故之醫事人員進行關懷。也就是院內關懷的對象應同步包含病方及醫事人員,這也是之前吳玉琴立委召開修法公聽會時各方之共識。
    6. 支持第7條明定政府應成立或指派專業機構或團體,提供民眾、解讀病歷、爭點整理之初步鑑定或專業評析服務,以幫助民眾釐清真相、減少「盲訟」。

 

  • 第三章調解
    1. 應仿照德國及南韓法制,獨立設置醫療事故調解會。 (而非由現行縣市醫審會辦理)
    2. 調解運作應採鑑定先行原則,參考新北市調處成功經驗或德國及南韓法制,應由獨立初步鑑定或評析機制,不宜由調解委員兼做評析業務。
    3. 由於本法已定調聚焦於處理死傷的醫療事故,所以建議除非雙方合意不送鑑定,否則所有案件均須免費送初步鑑定或專業評析,且鑑定單位不限於第7條所指的初步評析機構團體。
    4. 醫方的調解對象應該以醫療機構為責任主體之當事人,不應以醫護人員為當事人。
    5. 醫方無故拒絕出席應有罰則,不應該因為「無故不出席視同調解失敗」而取消罰則設計。否則現況衛生局調處時醫方不出席溝通,而迫使民眾只能選擇題告知困境恐怕難以改善,也悖離推動促進式調解對話來修補醫病關係之修法方向。
    6. 建議檢視《多元雙向試辦計畫》之現有時程與作業規定,援引修改本草案規定,確保本法規定之調解機制,不會比該試辦計畫更落後或退步。

 

  • 第五章罰則
    1. 針對第37條有關醫療機構未建立機制提供院內關懷之罰則,醫改會要求對於如果主管機關於調解過程或受理病方檢舉,發現機構未依法主動提供病家關懷,應依本條文開罰。
    2. 對於第39條當事人無故不出席調解之罰則,醫改會建議不應以醫事人員為當事人,而以醫療機構為當事人。所以,只對拒絕出席的機構開罰。
    3. 如果病方申請調解後,卻無故不出席,理應處罰。但如果病方於醫療事故發生後並未提告追究也未申請調解,而是由醫方申請調解 (雙方均可申請調解) ,如病家因為以雞不打算追究而未出席調解會時,是否仍須課以罰金,建議宜再斟酌。

 

                                                       

●當天會議的情形

當天一開始,醫改會主張的本法應該聚焦在處理死傷的醫療事故,一般收費或太督之爭議案件則照原本衛生局調處機制分流處理,並將本法改名為《醫療事故處理法》之提議,獲得主席時司長與多數與會先進支持。

 

但醫改會主張醫療爭議調處與相關責任應該是以醫療機構為當事人,由機構或法人負起相關責任,而排除以醫事人員為當事人(這後面還牽涉到當事人不出席調解要處罰三萬元等相關法條)。此外,醫勞盟代表也將之前吳玉琴立委公聽會上大家的共識,要求關懷小組也應該要對醫事人員關懷之修法建議提出。

 

但沒想到這兩項提議未獲接受,甚至連醫界朋友都反對,仍維持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都可列為法條上的當事人,讓我們很失望。大家不是口口聲聲說要強化醫療機構對醫療爭議與醫療事故的責任與問責性,減少以醫事人員為追究對象。但怎麼還是不願意把條文修正由醫事機構來面對呢?

 

後來討論的院內關懷小組設置,我們希望比照生產救濟條例已上路多年的法條與規定,包含醫院就有設關懷小組、診所要委由<專業人員>協助辦理;但最後醫界卻要求改成一百床甚至250床以上才要設,小院所只要<專責人員>而不要<專業人員>。

這讓醫改會不禁要問:這樣的方向,真有創造醫病雙贏的院內關懷溝通、強化機構法人的責任嗎?這跟現行未臻健全的非訟機制有何差別?實在值得大家繼續緊盯,才能真正創造醫病雙贏,而非讓機構法人樂得輕鬆,沒增加多少相關責任,最後仍落得是醫病相殘的局面!

 

[1] 詳見106.11.21立院衛環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