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改會對於《醫療法》的修法建議

 

沈珮涵(醫改會研究員)
朱顯光(醫改會副執行長)

原本應屬於非營利性質的長庚醫院,最近投入 10 億元打造全自費醫美健檢診所,引發熱議1。此外,衛福部該不該同意馬偕醫院捐贈鉅額盈餘給屬於另個獨立法人的馬偕醫學院2?還有高醫董事會被家族化把持、沒有公益董事參與治理等議題3,也在在都凸顯台灣醫院治理失靈、法規落伍無法有效規範等老問題。

許多人誤以為財團/教會/家族捐贈成立的法人醫院,就等於是財團/教會/家族的醫院。但其實當初捐贈成立醫院時,就享有抵稅待遇,捐贈出來就已成為「社會資產」。

財團法人醫院是社會公共財,社會在給予免稅之餘,該如何監督確保醫院有盡到其創設宗旨的醫療公益責任,同時醫院盈餘應用於提升醫療品質、改善醫護環境。在醫改會多次疾呼現行財團法人醫院的治理問題與內外控監管措施的鬆散後(詳見本會相關改革行動大事紀),終於看到政府提出《醫療法》修正案。對此,醫改會也提出我們的修法版本,建議應推動五大重點改革:

  • 一、訂定醫護加薪條款
    1. 應普選產生員工董事,並設薪資報酬委員會。
    2. 醫院年度收入結餘優先辦理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補充短缺人力事項,並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備。
  • 二、提升醫療公益責任
    1. 辦理社會服務事項之提撥基準,由「醫療收入結餘」擴大為「收入結餘」。
    2. 規定由社會公正人士、病友代表等董事組成醫療公益委員會。
    3. 定期上網公布辦理醫療公益之計畫成果、醫療費用減免或補助標準。
  • 三、落實財務監督機制
    1. 醫療財團法人對外捐贈動產達一定數額或比率者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布通過核准之結果與理由。
    2. 明定醫療財團法人應於本法修正後五年內符合「土地房舍自有」規定,以有效解決醫院長期將盈餘用於向關係人企業租地、租樓之租金,導致無法改善醫護待遇等弊端。
    3. 主管機關應會同財政部、健保署,對年度盈餘免納稅捐之醫療財團法人進行專案查核。
  • 四、強化董監事會治理
    1. 增設公益監察人。
    2. 將「員工代表」及「病友代表」納入其董事會。
  • 五、明定具體違規罰則
    • 為避免前列規定僅透過評鑑要求難收實效,明定各項違規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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