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改會對於掛號費上限管理聲明稿
立院決議掛號費訂上限  衛署只勸說、無罰則
醫院稱無約束力、不配合

 

鑒於醫療院所間的掛號費價差極大,造成民眾公平就醫障礙與院所惡性競爭,12 日立法院決議,掛號費應以 150 元為上限,衛署並允諾自 99 年 7 月起開始實施。

然事後衛生署受訪時卻聲稱「掛號費上限只能透過行政指導勸說,無強制罰則」、「透過輿論制裁更有效」,多家醫院更明確表示不會配合。醫改會對於我國最高衛 生主管機關推託規避的官僚態度不敢恭維,呼籲應將掛號費直接列入各縣市醫療收費標準的管理範圍,或考慮合理計算成本後納入健保給付,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醫改會指出,過去衛生署以行政命令解釋掛號費等行政費用不屬於醫療費用,所以不受醫療法規範,等於替醫療院所大開自費後門。

掛號費除了因衛生署、健保局、縣市衛生局「三不管」,導致收費額度漫天喊價,各地收費相差 300 元,醫改會更多次接獲民眾陳情,醫院自闢管道「多次」收取掛號費(附件一)。例如,以往只有就診當次要收掛號費,現在連每次單純的慢箋拿藥、排程抽血檢驗、化療或做復健等未看診的後續醫療程序,也被要求繳掛號費,等於一次療程被扒多次皮。

醫改會也發現,醫療院所還會改以其他「行政費用」之名,巧立名目向民眾收費。病歷調閱費、轉床費、排程費…等種種「就醫衍生相關的行政費用」,已造成民眾公平就醫的經濟障礙(附件二),衛生主管機關不能再坐視不管。

醫改會認為衛生署對立院落實掛號費管理決議之回應過於消極,特別是有些推託「無法可管只能輔導」、「只要價格資訊公開或與論制裁就能透過市場機制導引民眾選擇等說詞」更是漏洞百出(附件三)。此外,縣市衛生局對於相關收費管理標準不一,所以醫改會已著手調查各地收費管理情形,希望透過縣市評比的方式,督促各縣市父母官一起重視這問題。

醫改會強力呼籲衛生署應善盡主管機關責任,訂定合理掛號費額度、收取時機,積極管理不當收費名目,並依據醫療法第廿一條1, 要求各縣市衛生局落實對於醫療機構收費的管理,不在收費標準的項目就不得收取,一旦收取則應以巧立名目收費重罰。或是考慮納入健保給付管理,雖然民眾保費 可能略增,但可以分擔弱勢民眾經濟風險,確保就醫權益。更重要的是,不要讓以健保身分就醫的民眾,除了健保費與部分負擔外,每次都還得多繳各種名目且無收 費標準可言的費用。

 


1. 醫療法第廿一條: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K 醫師回應掛號費問題

 

看到你們關於掛號費的聲明了
可能你們自己不覺得,但你們認知錯了
掛號費是行政費,依地點與醫院成本有所不同,
否則在現今健保制度下,全國不分城鄉,給付完全相同,
你叫都會區的醫療院所如何生存下去?

你們的出發點或許是善意的,
但這正如要求所有衣服,不分廠牌一律同價,
請問你們會這樣訴求嗎?
不過我倒是很期待你們做這樣的訴求,
現在很多名牌定價實在超不合理,敗壞社會風氣

K醫師


醫改會回覆

K醫師 您好,

非常感謝您的來信和意見。您提到相關費用及成本,會依地點等有所不同,現今健保制度下,全國不分城鄉,給付完全相同並不合理,我們十分認同。有關醫師診察 費或藥事服務費等也有這些問題,醫改會亦多次呼籲檢討,不過醫界與經營者內部仍存在不同意見。未來希望有機會在總額協商或檢討支付標準時,大家有機會再一 起努力。

對於掛號費收取部份,醫改會從未主張刪除掛號費,或要求全國不論縣市、層級的醫療院所,僅能收取統一金額的掛號費用。我們期盼的,是針對目前掛號費價格差異極大,且缺乏依循標準的情況下,衛生署、衛生局能善盡主管機關責任,訂出合理的掛號費額度上限、收取時機,並主動澄清、處理不當收費的相關爭議。讓掛號費的收取在一定額度下仍保有彈性,但醫病雙方若有收費爭議,也能有所依循,而非無法可管。

另外立法院有部分委員提案,將掛號費納入健保給付的方式管理,以避免在基本部分負擔之外,喊價過高的掛號費造成經濟就醫門檻,而影響病患權益。醫改會也認 為是另種可行的方式。不過在核定健保給付額度時,應如同您所建議,收集各地區成本的資料,考慮城鄉或層級差異分別合理給付。

若您仍有其他想法或建議,也請持續不吝給我們指教。

平安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K 醫師回覆

謝謝
所以我們的看法其實是相似的
醫改會發言比醫師發言有說服力
請仍然秉持這樣的角度
共同讓台灣醫療環境變得更友善

K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