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煜偉(醫改會兼任研究員)

感謝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 贊助

當病人罹患重大疾病、病情復發或急轉直下時,家屬可能面臨是否要告知病患病情的掙扎,可能是擔心影響病人情緒,家屬也可能不知如何與病人溝通,然而「病人自主權利法」通過之後,病患本人的知情權利有了更完整的保障。

  • 「病人自主權利法」中的知情權利?

病人本身的權利包括知情、選擇及決定。除了知道自己的病情之外,也有權利知道各醫療選項,並具備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 醫院是否可依家屬要求不告病人病情?

病人自主權利法明訂須告知「病人本人」。此法條對醫院而言不啻為清楚的規範,免去醫院面對家屬要求不告知時,夾在不同家屬及病人之間之困擾。

  • 病人可否有權要求醫院不將病情告訴家屬?

病人須明示反對醫院告知家屬。病主法通過後仍尊重醫院或醫師判斷之時機與方式與病人本人溝通,但除非病人明確告知反對,醫院或醫師得告知家屬病情等資訊。

  • 當病患本人已昏迷或意識不清時,知情權利就喪失了嗎?

可由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聽取告知。詳見認識病主法 -- 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

  • 相關的法規有哪些?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5、10條;醫療法第63、64、81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