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非營利醫院的醫療公益責任
朱顯光(醫改會副執行長)
依據醫療法規定,台灣的醫院可分為公立醫院、財團法人醫院、社團法人醫院,以及由醫師設立的私立醫院等四種。
其中公立醫院及財團法人醫院被認為具有公益性質,並有稅賦優惠,因而被視為非營利醫院。醫療法也因而特別規範了他們的醫療公益責任(如下表)。

此外,有鑑於醫改會曾舉發醫院不當使用醫療救濟或項目難以稽核等弊端,政府後來也在《醫療法施行細則》增訂第 30-1 條,對於【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之經費編列與使用,訂出以下規定:從前面的條文對照表可得知,醫療財團法人每年度要分別拿出 10% 以上的醫療結餘(收入減費用) ,各自用在【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及【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兩大類活動,合計要拿出 20% 以上的醫療結餘。公立醫院則只要合計提撥 10% 以上,用在這兩大塊項目就好。
  • 【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範圍分成五類:
    1. 貧困家庭、弱勢家庭、無依或路倒病人所需醫療費用,及其因病情所需之交通、輔具、照護、康復、喪葬或其他特殊需要之相關費用。
    2. 輔導病人或家屬團體之相關費用。
    3. 辦理社區醫療保健、健康促進及社區回饋等醫療服務之相關費用。
    4. 便民社會服務之相關費用。
    5. 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國際醫療援助之相關費用。
  • 前列五項費用中,單項費用不可以超過年度提撥總費用的 40%。
  • 醫療機構應在適當處所及資訊通路公開支用範圍及申請補助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