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衛環委員會於2023年03月29、30日,審議再生醫療雙法草案(《再生醫療法》與《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其中,最具爭議的是《再生醫療法》草案第9條第1項第2款,允許醫療機構在「非緊急情形」下,僅有初步人體試驗,即可執行異體細胞治療技術。第3款只要提出國內外研究的實證基礎即可。但這兩款並不一定符合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條件,如果在治療上較無急迫性,這兩款規範就應該要更慎重與具體。本款無異在再生醫療技術之管制體例下,開了一扇側門,但其應遵行事項、人體試驗期別,可治療項目,卻在第2項的條文中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醫改會樂見政府鼓勵發展最新醫療技術,追求疾病治癒的個人化醫療,然而針對爭議甚大的新醫療技術,立法卻以實質管制內容不明的空白授權條款為之,除了令人擔憂病人安全之外,更無益於建立公眾信任。



舉例而言,在《製劑條例》草案中,為了讓更多病友可以及早使用新興生醫療法,設有附款許可,明定至少要完成二期臨床試驗,並經審查風險效益、具安全性及初步療效者,才會核發有效期限不超過5年的許可。然而,反觀《再生醫療法》草案,主管機關在第9條第2、3款的管制規劃為何、期別多少、是更為寬鬆還是嚴謹,目前均未能窺見。



更何況,草案內容還將開放項目從原先的6項自體細胞治療擴大到異體執行,風險提高,但管理方針卻不夠明確。難保此法一過,再生醫療技術申請案紛紛走往較寬鬆的漏洞,缺乏足夠的科學基礎來支撐療效與安全,不僅徒添病安風險,未來也難與國際接軌。



對病人而言,這些經政府核准的技術也可能讓人誤信其安全有效,而忽視法案漏洞帶來的傷害與疑慮,一旦發生不良反應或醫療爭議,將比一般醫療爭議案件更難證明因果關係,難以釐清是什麼原因所造成。而2018年便上路的《特管辦法》,至今也未見主管機關提出療效與不良反應之實證數據。



再生醫療費用高昂、動輒上百萬,在療效與風險不明的情況下,若要擴大再生醫療技術可執行的項目,應抱持快速但不草率的態度來立法。因此醫改會主張,推動再生醫療應用的前提,應該建立在推動安全有效的新醫療技術、建立公眾信任與合理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均衡基礎上,慎重、具體從源頭品質把關,來擴大再生醫療技術的適用範圍。



如今再生醫療雙法立法在即,醫改會呼籲主管機關「衛福部」儘速提出對第9條第2項的管制藍圖,並提出《特管辦法》施行經驗與實際數據,以利立法院審查時,能夠進行以證據為基礎(evidene-based policy)的政策辯論,方為全體人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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