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顯光(醫改會副執行長)

 

醫改會1070521召開<政院版醫爭法不爭氣>記者會,呼籲立院衛環會再度逐條審查<醫爭法>時,能把重點聚焦在醫院雇主的法人責任身上,在母法上能有更明確的立法保障,別再讓醫病相殘,而醫院在旁樂得輕鬆。

對照前陣子香港公共醫療醫生協會也有份聲明與呼籲,政府當局別把管理不善及醫療政策失誤,增加醫療失誤風險之惡果,由前線醫生獨力承擔,讓醫療事故變為危機,醫護卻孤立無援。這套在台灣基層醫護處境,一樣貼切與適用。

因此,我們認為目前正打算立法的《醫爭法》,應該要落實以下幾點規定,強化醫院責任。究竟目前各版本是否有所回應與考量,我們逐一分析如下:

 

一、醫院應成立雙向關懷小組,不僅對病家關懷,也要對醫護進行關懷、提供員工援助方案並協助其向病人說明、溝通,及保護其在處理醫療事故爭議過程中,不受醫療暴力之威脅或傷害。

→目前吳玉琴、陳曼麗兩版本,及蔣萬安的修正動議均有納入(文字略有差異)。

 

二、醫糾調處應以醫院為主體,不要把基層醫護推去獨自面對承擔。

→目前陳曼麗版有納入。

 

三、醫院不得對誠實通報、參與關懷與調解之員工,予以秋後算帳。且根本原因分析報告不得作為究責處分依據,以鼓勵員工誠實說出真相以預防再錯。

→僅陳曼麗版、蔣萬安的修正動議有納入根本原因分析報告不得作為究責處分依據之規定。

→各版均有規定不得對所屬<醫事>人員參與調解有不利對待。陳曼麗版則擴大到所有所屬人員(包含非醫事的社工、法務或行政.......)

→僅陳曼麗版有針對【醫院禁止或妨礙所屬人員進行關懷、事故通報或予以不利之處置】之罰則。

 

四、醫院應負起重大或系統性事故之通報、根本原因分析及改善責任。

→各版均有類似規定,但差別是<應>或是<得>。

 

五、保護出席調解會的人員不受暴力威脅。如有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行為,應請警察機關派員到場依法處理。

→邱泰源、陳曼麗、陳宜民等三版本有相關規定(內容略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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