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回應 |
醫改會再回應 |
統計目前 58 家醫療財團法人投入社福經費,自 102 年 26 億元成長至 104 年 34.5 億元,年增加率則由 2.13% 增至 18.8%。1 |
- 衛福部的數據是包含其他基金會、捐血中心、篩檢中心、診所型的醫療財團法人數據;如果只看 39 家營運中的醫院型醫療財團法人,102 年社福經費投入為 26 億元,104 年僅增加至 28.6 億元,年增加率反而從 2.1% 降至 0.7%。
- 對比全國社工調查,84% 在醫院第一線服務的社工皆表示近年醫院社福需求呈增加趨勢,醫改會更擔心這筆每年 20-30 億的社福金資源是否足以回應需求、是否被用在刀口、供需兩端能否有效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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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度財務報告中,計有恆基、東基、天主教花蓮教區、天主教若瑟、天主教耕莘、信義、中心診所及同仁院等 8 家醫療財團法人,其醫療收入結餘雖為負數,仍依醫療法第 46 條規定提撥。1 |
- 對於醫療本業虧錢、或醫療本業雖有賺錢但負成長、卻仍維持相當比例社福投入或是仍在增加社福投入的這些財團法人醫院,醫改會同樣表達感激與敬佩。
- 但如同醫改會新聞稿上所揭露的分析,在現行鬆散的法規下,導致其實不同類型的財團法人醫院在社福投入的情形卻差很大!宗教型財團法人醫院社福金占率平均 32%,但最賺錢的企業型投入卻連一半都不到僅 14%,這都是令人憂心、亟需修法解決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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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應依現行醫療法施行細則第30條之1規定:「於所設立醫療機構之適當處所及相關資訊通路公開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費用之支用範圍及申請補助作業規定等事項」衛福部將於年底前將各醫療財團法人社福金辦理與支用情形公開於網頁供大眾查閱。1 |
- 醫改會實際上各財團法人醫院的官網發現,各家醫院的社福金申請辦法與資格、補助項目與標準等大多寫得非常籠統,讓人看完還是霧煞煞,且該頁面也往往藏在醫院官網的深層,不易查找。醫療法施行細則 30-1 條雖如此規定,但主管機關究竟有無確實盡到監督管理責任,達到公開目的與精神,根本無人、或盡到公資源在各種通路
- 醫改會雖然樂見衛福部願意年底前上網公開更詳細的各醫療財團法人社福金辦理與支用情形,但千萬別只是將各醫院填報的陽春調查表未經整理、夯布隆咚地掃描上網,甚至是連資料闕漏等問題也視而不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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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研擬醫療法修正條文(重點如下),修法草案已送行政院,近期將召開會議審查,希望本會期送立院審議1:
- 將應提撥投入社福等公益事務支出之計算基礎,由「醫療收入結餘」擴大為「收入結餘」,即醫療財團法人須將非醫療收入納入社福金提撥比例計算基礎。
- 限制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連選連任以一次為限,且不得同時擔任醫療財團及社團法人或二以上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
- 董事會組成應有社會公正人士及附設機構非主管員工代表,且員工代表需由全體員工直接選舉產生。
- 達一定醫院床數規模者,應由衛福部指派公益監察人一人。
- 年度稅後盈餘應優先改善員工薪資福利及補充短缺人力。
- 應主動公開財報、捐助章程、章則及董監事姓名及現職,財報如有不實者,簽證之會計師移付懲戒。
- 對外捐贈動產達一定數額或比率,應事先報准並增列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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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衛福部採納醫改會對醫療社福金監督改革的第一個訴求─把餅做大,同時從善如流的將醫改會在 102 年「體檢『財團法人醫院』財務真相」記者會與 103 年「財團法人醫院≠財團醫院」記者會中提出增設公益監察人、盈餘回歸改善血汗人力、票選基層員工進入董事會等訴求,放入部版的「醫療法」修法條文中,強化財團法人醫院治理責任!
- 但醫改會認為財團法人醫院董事會要避免等弊端,並落實社區公益、讓醫院社福金發揮更好的效能,還應該做到以下幾件事:
- 董事會也應有社區病友代表
- 衛福部應會同財政部、健保署跨部會查帳了解公益支出與相關免稅待遇之間的關係。
- 衛福部應規範財團法人醫院應定期上網公告醫療公益辦理計畫與成果、醫療費用減免或補助標準等資訊,以昭公信。
- 這些改革都應有相應的罰則,才是玩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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