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最基本的醫療人權  從病歷取得權談起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辦公室主任 蕭敏慧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日前公布全台 437 家醫院申請病歷的調查,此訊息披露後,引起廣大的回響,最多的是民眾和醫師的肯定與支持,而最激烈的批評與指教則是來自醫界。

這次的病歷調查發現,全台 437 家醫院,近七成公然不依規定給民眾病歷。而依相關法規明定,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提供病歷複製本,而且不須掛號、候診或醫師同意。其收費為基本費 200 元,病歷複製每張不得超過 5 元。

民眾對此訊息深表歡迎,認為往後可據以向醫院請求及主張權益,也有醫師表達,給病歷是天經地義的事,也是基本的醫療人權。然而仍有部分醫界人士對民眾有權依法申請病歷的主張頗不以為然。

有的醫師指病歷是醫院和醫師的財產,有的以「醫院有權保護病人隱私」為由拒絕,也有主張要病人親自向醫院說明申請病歷的用途再考慮是否給,還有指病人申請全本病歷無法掌握重點或不可能看得懂,只要給病歷摘要就好等各種塘塞或推拖理由。

醫改會重申,如非必要,沒人閒著沒事要申請病歷。更何況法令賦予人民此權利,而且相關申請流程、辦法和收費都已俱全,部分醫療機構和醫師仍頑強違抗。不禁令人喟歎,國法何在?

部分醫療機構則抗議醫改會調查不公;對方指他們醫院可以受理申請病歷,但醫改會的調查結果卻是不能給病歷。醫改會重申,我們的調查只是真實反映出民眾向醫院申請病歷的困境,如果院方果真一切依法辦理,那可能要回歸至加強院內人員回覆民眾諮詢相關問題的訓練與管理。

另一個例外是,屏東縣六愛醫院申請病歷的基本費是 1,000 元,而醫改會將之誤植為 2,000 元,特此更正,並向六愛醫院致歉。醫改會再次強調,民眾如非基於轉診、自我健康管理、處理醫療爭議事件等需要,不會輕易要申請病歷。也敬請醫療院所體恤民情、尊重國法,依法給民眾病歷。

(本文於 95.12.15 刊載於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