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勞動權益  莫忘納稅義務

 

政治大學勞工所教授  劉梅君

長庚醫師就健保費檢舉醫院事件,所引發之醫師與醫院間究竟是何種關係的爭議,以及因該關係而衍生的權利義務糾紛,醫師與醫院的說法及認知,不僅無助於真相的釐清,反倒讓事理更模糊。以下就兩者間的關係與繳稅問題,提出個人看法供醫師們參考。

首先,醫師與醫院間,是否是僱傭關係,當然不是憑雙方或一方主觀意願或認知來決定,也非僅憑所得的性質。長庚對主治醫師所實施的低底薪外加「論量計酬」的計薪方式,是否就可以視為是「合夥關係」?若果如此,則現有法律體系的相關規範都將土崩瓦解。

有長庚醫師強調,其所得非「薪資」,而是「執行業務所得」,似乎想藉由強調「執行業務所得」,來主張他們不是醫院的受僱者,而是合夥人。稅法上,「執行業 務 所得」指的主要是委任關係,但長庚醫院與主治醫師間是否是委任關係,則又是另外一回事。到底兩者間是「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這兩種關係的區別,當然 不是以名目上報酬的名稱來決定,而是實質上醫師與醫院間,是否存在指揮命令的隸屬性、工作自主性高低、專屬性與否、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等等複雜的因素來判 斷醫師到底希望是「受僱者」或是「合夥人」,從而與醫院間確立是「僱傭關係」或「合夥關係」,以及是否要適用《勞動基準法》,乃至於要投保「勞工保險」, 真的是一個選擇的 問題,但遺憾的是有許多醫師在觀念上認為「勞工」是勞工,「醫師」是醫師,兩者不能也不願相提並論,因而拒絕《勞動基準法》的適用,也不曉得為自己爭取加 入勞工保險,及勞退金的提撥。從而今天醫師的執業處境越來越糟──普遍的過勞,解僱無資遣費,及無退休年金福利等,這些勞動權利上的損失,與是否存在僱傭 關係,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及是否有投保勞工保險等,關係密切。

近日長庚院方已公開表示,醫院與醫師是僱傭關係,誠懇的建議醫師們,既然院方已表示雙方是僱傭關係,請千萬不要再將這些攸關執業環境合理與否的事務,視為是「高階事務」,不過問的後果是,醫師的執業環境只會日益惡劣艱辛。

其次,這起事件被要求補繳所得稅的長庚醫師,覺得很是委曲,對於這點,不敢苟同。如果長庚醫師長期以來是以「合夥關係」身分繳納所得稅,則他們僅 需就所得的 55% 部分納稅,對於所得 100% 均要納入所得稅計算的一般人,真是五味雜陳。當初稅法給予合夥醫師所得稅賦上的折扣,是因為合夥醫師提供醫療服務時,要負擔經營成本。然而名之為合夥關係 的長庚主治醫師,也需要幫醫院負擔租購空間購買設備器材儀器嗎?在報稅這件事上,到底是長庚醫師受委曲了?還是廣大的一般受僱民眾,才是台灣稅賦制度底下 的冤大頭?

(本文已刊載於 99.07.22 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