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處理醫糾時,衛生局說會幫忙主動調病歷,這樣還需要自己也去申請一份病歷嗎?

A:

  1. 遇到醫療爭議時,我們建議找衛生局申訴或幫忙調處前,病家一定要先去醫院病歷室或診所櫃台,影印這段治療期間的「全本病歷」,才比較有可能取得「原汁原味」的完整病歷資料當作證據。
  2. 病家拿到自己申請的全本病歷後,可以先拿去其他醫療院所看診,或諮詢其他認識的醫護人員,取得「第二意見」,讓我們更清楚醫療處理過程中可能有哪些爭議及後續醫療處理的建議。但如果是衛生局幫忙調閱取得的病歷,是不能提供給病家帶出去詢問第二意見之用。
  3. 當衛生局受理到病人申訴或調處的申請後,通知醫院提供病歷資料時,依據過去經驗,仍不能排除會有極少數醫療院所,會先請醫師等「補寫、修正」病歷內容;過去也發生過給衛生局的病歷「比較陽春/單薄」的狀況。
  4. 記得要先影印一份病歷拿到手後,再去申請衛生局調處,並且同時把我們手邊這份病歷用螢光筆把我們認為的關鍵時間或護理紀錄等重點標示出來,一併送給衛生局參考,讓衛生局的委員或專業評析的專家也可以交互比對參考,更容易抓到問題或得知病人有疑問的爭點在哪裡。
  5. 如果比對兩份病歷,發現內容有差異時,病人可以做以下處理,確保自身權益:
狀況 病家可以怎麼做
衛生局取得的病歷,比病人自己印的病歷還陽春 要求衛生局送專業評析或調處時,要參考病人提供的病歷,並查證病歷正確性及相關責任。
衛生局取得的病歷,比病人自己印的病歷還完整 可以請衛生局協助查證,為何當初病人申請全本病歷時,院所沒有提供的完整的病歷?並依法要求院所完整提供給闕漏的內容,讓病人申請補印,以保障病人能取得一份完整證據。

【認識病歷為健康之本】

醫改小叮嚀

  • 通常病歷室會請您在病歷影本申請書上勾選或填寫「申請用途或原因」,建議您千萬不要填醫糾申訴之用,可改選保險申請、請假需要等理由,以免極少數不肖院所有所警覺而竄改病歷內容。
  • 衛生局取得的病歷是不能提供給病人帶走,如果調處不成要走訴訟或其他管道繼續處理醫糾時,病人往往得再回去院所申請一份病歷,這時通常對病人比較不利。所以病人一定要先申請一份全本病歷複製本,再找衛生局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