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醫療爭議事件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亦規定,如事件已經過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及法院認為無調解之必要者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則不需再經法院強制調解。

二、追訴(請求權)期限的問題 (一)民事
從民法的角度來看,病人和醫師間醫療行為的法律關係可以從二方面觀察,一方面是「契約關係」,一方面是「侵權行為」。「契約關係」的請求權追訴期限為 15 年,「侵權行為」的請求權自病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或自醫療行為造成損害起 10 年。 如圖所示。
(二)刑事
就刑事而言,根據醫療結果可分為「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重傷罪」、「業務過失致輕傷罪」。「業務過失致死」為非告訴乃論罪,因此就算沒有告訴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只要發現有犯罪事實,即可開始偵察並起訴之 ,其追訴期為 20 年。「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與「業務過失致輕傷罪」則屬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期分別為 10 年與 5 年。但由於告訴乃論的告訴期尚有自知悉犯人犯罪事實起 6 個月的限制,醫院通常會採「拖過追訴期限」的策略,病人必須注意。

 

案例說明:

王先生至某醫院施行腹腔之手術,因醫師之疏忽,將手術器械誤留在腹腔內,數年後王先生因常年腹痛前往醫院就診,經過 X 光片檢查才發現原來是前次手術之疏失所致。

A. 民事部分
醫院方面:追訴權自施行手術日的 15 年內。
醫師方面:追訴權自施行手術日的 10 年內,或 X 光檢查發現器械遺留腹中事實的 2 年內。

B. 刑事部分
業務過失致死:追訴權自施行手術日的 20 年內。
業務過失致重 / 輕傷:追訴權自施行手術的 10 / 5 年內,或 X 光檢查發現器械遺留腹中事實的 6 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