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巧儀(醫改會兼任研究員)

許多遇到醫糾的民眾都知道,應該要先申請病歷影本以保全證據,或做為諮詢第二意見的依據。但如果醫糾發生後遇到診所停業,或更換醫師經營時,病人還拿得到之前的病歷嗎?

依據醫療法第七十條規定,醫療機構如果換人經營,接手者應繼續依規定保存病歷。因此,病人仍然可依法前往申請以前的病歷。

若診所停業後無人承接經營時,病人得要求醫療機構交付病歷。病人沒領回的其餘病歷,原診所的負責人則應繼續保存六個月才能銷燬。但如果診所確實有正當理由無法保存,則由當地衛生局負責保存。

所以遇到診所停業且無人接手時,民眾可先洽詢地方衛生局尋求協助;但如果離診所停業已經超過半年以上時,病歷可能已遭銷毀而無法取得。

 

醫療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條文內容:
「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時,病人或其代理人得要求醫療機構交付病歷;其餘病歷應繼續保存六個月以上,始得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