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東麒 ( 醫改會研究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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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回應

醫改會再回應

1.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長石崇良: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規定醫院應設置生產事故關懷小組,但因僅限死亡跟重傷才啟動關懷,個案數不多;但新法是納入所有醫療事故,範圍會擴大很多,才規定百床以上要設關懷小組。99床以下及診所則是專人或是委由專業團體進行關懷,絕對不會是倒退。(1070521中央社)

 

2.衛生福利部新聞稿:

醫療事故法與生產事故救濟條例不同,關懷對象擴及生產案件外之所有類型之醫療事故,含括全國492家醫院、2萬多家診所,與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僅涉及提供生產服務之163家醫院、178家診所,差距極大,如齊頭式要求全國醫院一律設置醫療事故關懷小組,而未考慮各醫院之基礎不同,不僅將導致基層人員疲於奔命,亦不利於小型醫院與診所之實務運作,與立法原意有違。(衛福部107.5.22新聞稿)

  1. 醫爭法處理的範圍與對象比生產救濟擴大許多,醫院更需要成立關懷小組來處理才對呀!怎麼會是範圍擴大後,反而變成不需要自己成立專責且專業的關懷小組,這樣處理得來嗎?

 

依據政府提供的資料,目前只有6%的醫院還沒設關懷小組,新法應該是讓政府更積極進則與協助這6%醫院趕緊設立以提供全方位的關懷服務,讓爭議處理更進步(特別是政府這幾年其實編了許多經費補助/培訓/輔導小醫院設立關懷小組)。沒想到新法反而比舊法落後,等於是未來依法只有百床以上醫院要設關懷小組即可,這些醫院約僅佔所有醫院的四成不到。

 

新法理應優於舊法,但未來如果依照政院版的醫爭法條文通過,同時面對生產救濟條例的規定,醫院可能有兩種關懷小組存在,一種是所有醫院(不分床數規模)都要設的生產事故關懷小組,另種是百床以上才要設的<非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斯斯有兩種,事故關懷小組也有兩種!其中一種還有醫院大小眼....(基本關懷醫院大小有差嗎?)

 

當然,政府沒有回應新法草案母法沒有明定關懷小組應有跨專業成員資格,是否有倒退的問題?期盼政府也給個說法.....

 

  1. 承上,從「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施行後透過院內關懷小組於兩個工作日內提供即時關懷,明顯有助修復醫病信任關係及減少醫療訴訟之成功經驗可知,醫院普設院內關懷小組並充分運作發揮作用,可減輕第一線醫療人員面對醫糾時的壓力,及避免病家因對醫院失去信任而導致醫療糾紛入訟,更讓醫療人員疲於奔命。此外,醫改會也呼籲,院內關懷應該是雙向關懷,醫院對於院內醫護人員也應予以提供員工協助方案(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EAP),以減輕第一線醫療人員面對醫糾時的壓力。

衛生福利部新聞稿:

衛福部表示,已分別針對生產機構及民眾進行生產事故救濟關懷服務調查,結果顯示84.7%民眾及89.8%機構認為有助於醫病關係的改善。與坊間自行所做之醫療糾紛關懷之調查,差距甚多。

(衛福部107.5.22新聞稿)

本會公布之醫糾病家調查對象不限生產事故個案,尚包括西醫其他科別,比較基礎自始不同,何來差距甚多之說。

 

雖然政府自102年就編列預算輔導成立院內醫糾關懷小組,104年《生產事故救濟條例》也明文規定醫院應成立關懷小組,但醫改會今(107)年調查發現,醫糾病家有接受到院內關懷的比率,只從104年的17%略增一個百分點到18%,醫糾關懷小組「有設置之名、無關懷之實」的老問題依舊存在。此外,接受過院內關懷者對院內關懷的不滿意度,卻由104年的50%飆升至62%。

 

既然所有提供接生服務之醫院皆依法設置院內關懷小組,於生產事故發生二日內進行院內關懷,依衛福部公布之調查結院版醫爭法草案第五條,明訂所有醫療院所於醫療事故發生後「二日內」進行院內關懷。

衛生福利部新聞稿:

評析意見、爭議調解程序及相關作業規定,因事屬行政規則之制訂並考量其執行細節與時俱進、因地制宜之需要,於草案中明定相關授權,由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訂之。(衛福部107.5.22新聞稿)

醫改會今(107)年調查發現,一半以上的病家(55%)於發生死傷醫糾後,並未選擇找衛生局調處;找衛生局調處者,卻有57%對衛生局的調處品質不滿意。其中最大問題在沒有鑑定作依據,衛生局的調處經常淪為沒有真相、搓圓仔湯的調解,加上醫院代表通常沒有被授權做決定,更難讓民眾信任利用。

 

此外,衛福部與法務部於106年在13個縣市開辦「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但醫改會進一步分析這13縣市的受訪對象後發現,高達7成的受訪者表示從沒聽過這項計畫;77%表示衛生局調處過程中,沒有人說明或提供過專業評析意見。

 

醫改會擔憂,即使106年開辦「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的13個縣市尚且「因地制宜」,沒有人向申請醫療爭議處理的病家說明或提供過專業評析意見。若此次政院版醫爭法草案未在母法明訂評析意見、爭議調解程序之大原則,完全授權給主管機關訂定,恐怕訂出來的法規讓各縣市辦理更具「彈性」,讓醫爭法制定以促進醫病和諧關係,消弭醫療訴訟的美意淪為空談。

衛生福利部新聞稿:

為使發生醫療爭議時,可循第三管道獲得醫學領域專業知識或諮商意見,以拉近醫病雙方認知差距,並達到解決爭端之效果,而該評析意見係就雙方爭點,依病歷資料所見,並參據醫療常規及臨床專業經驗所做出之綜合性意見,提供爭議調解程序之參考運用,故應由具有醫事專業之公正第三方團體為之。

(衛福部107.5.22新聞稿)

103年上屆立委初審通過的條文,並沒有只限醫界團體才能承辦提供專業評析意見,這次卻綁標只限醫界才能做,排除法律專業或公益團體辦理資格,明顯「醫醫相護」,甚至可能淪為「醫醫相害」。再說,一個缺乏民眾信任的機制,恐怕最終也未必有利於醫方。

 

衛生福利部新聞稿:

為健全爭議調解作業所需之相關資源,特於草案明定調解會之經費,由地方主管機關編入預算之法源,至於,本部亦會視地方政府財務情形及案件數,持續編列預算予以補助。

(衛福部107.5.22新聞稿)

由於當事人得選擇跨區縣市之調解會,形成績優的縣市調解會將吸引較多案件前往求助。爰建議參考多元雙向試辦計畫之規定,依據案件數由中央補助調解費用,而非由縣市自行負擔,以免變相懲罰辦理調解成效績優、醫病信任而有較多案件前往求助的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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