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為了避免醫師因醫療糾紛,進行防禦性醫療,衛福部將爭議多年的《醫療法》第82條修正草案,送到立法院審議;朝野立委同時也提出5個修正版本,日前以多個版本一起出委員會交由黨團協商。諸多版本看似有助於醫師免於刑事犯罪的恐懼,實則加劇醫病對立。因為真正該為醫療糾紛負責的是財團掌控的醫院,而不是醫師。所以不管是哪個版本通過,醫師、病人、社會大眾都是輸家,財團才是唯一贏家。


此次修法為長久以來衛福部與財團心照不宣,各取所需,再添一例。至於往例,舉其大者如下有二。

歷年來,衛福部進行「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由於攸關財團醫院是否能收納急重症病人,各家醫院莫不盡全力希望能獲得「重度級」的認證。依據評級標準,全年24小時要有至少10科的專科主治醫師在醫院值班工作,因此可推估在正常情況下,全院醫師人數必須超過200,才有機會成為重度級的急救醫院。神奇的是,某一家財團醫院竟以75位醫師,並且沒有任何眼科醫師,就通過重度級評定。這不僅要醫師全年無休排班配合,也要跟衛福部肝膽相照才辦得到。

這個醫院發生醫療疏失是早晚的事,因為自不量力。如果有醫療糾紛是醫師的事,與醫院無關,財團自然是樂於名利雙收。

活體肝臟移植是非常困難的手術,需要強大的醫療團隊,成功率才會高。人口數是台灣2倍的西班牙,只有5家醫院在做;人口數是台灣4倍的德國,有11家醫院在做。而寶島台灣有超過17家醫院可以做,大多數醫院1年只有個位數的案例,成功率當然普普通通。衛福部放任財團醫院輕易成為換肝醫院,換肝者的權益則坐視不管,難道是財團得罪不起嗎?而財團得到換肝醫院之美名,成功率高低與是否會有醫療疏失,那是醫師的事,財務報表的數字才是在乎的重點。

以上二例,都可看出醫師在財團醫院已喪失自主權,隨時要有上法院的心理準備。免於刑責的修法,只會落人口實,為何各行各業獨厚於醫師。惟有「以醫院為被告,醫師必要時做證」的修法,才能重建醫病信任關係。因為如此一來,不論在醫院或上法院,醫師永遠在保護病人,就算是在做證時必須承認自己的犯錯。

白天,我們看到衛福部不斷地從百寶箱拿出各種政策與草案,非常辛苦;或許晚上我們看不到,許多財團與之共舞,非常快樂。

(本文原刊於1061117蘋果日報論壇,經作者慨然同意授權轉載,特申謝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