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淑瓊(醫改會董事長、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委員)

 

有些人會站在道德制高點說,「別跟我談什麼『人權』,他們做了壞事、錯事,就是應該受到懲罰,給他們用健保已經不錯了,憑什麼還要要求更多?」聽起來似乎言之成理,然而,真是這樣嗎?收容人因罪入監被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刑罰手段,但他們的健康權應該被維護。這不只是人權課題,也攸關全民的健康與你我的健保負擔。

 

從國際潮流來看,世界衛生組織(WHO)所訂定的「監所健康」(Health in Prisons)指引強調,收容人雖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其醫療權益應與一般民眾受到同樣的重視;而監所的醫護人員必須獨立於獄政體系之外,要以醫療照護,而非以懲罰為目的來照護收容人。

我國在2011年二代健保修法時,即有立委提案將收容人納入健保,獲醫改會及人權團體呼應支持,並於2013年1月起正式實施。然收容人納入健保實施至今,過去監獄醫療人權與品質問題是否獲得具體改善,實有待進一步檢視。

再從矯正機關提供的醫療使用報告看來,收容人接受門診與住院服務之前五大疾病分類,如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各部位蜂窩組織炎等,顯然都和監所的環境衛生品質息息相關。一個收容爆量、環境條件不佳的監所,造成收容人身心不健康,再在監所內開設各種門診,或使用大量人力戒護就醫,而這些都是交健保費與交稅金的人民在共同承擔。不論是在獄中得病,或是原有疾病在監所內未能得到適當診治而更加重,這些收容人在出監後,勢必因身體健康不佳而繼續使用健保,其結果是,不僅全民必須共同承擔更高的醫療成本及公共衛生風險;不健康的更生人更難以復歸社會,遑論貢獻社會。

監所固然有高牆可阻卻內外的交流,卻擋不住病菌。誠如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人權中心資深研究員雷耶斯教授(HernanReyes)指出,「沒有監獄衛生,就沒有公共衛生」,沒有做好收容人的健康管理,不僅提高醫療支出,更將隨探監者、工作人員等的進出,以及收容人出獄等移動因素,將風險因子散播到整個社會,造成更大災難。因此我國雖然由健保提供收容人醫療給付,但涉及到收容人身心健康的初級預防、健康促進與環境衛生等經費,法務部是否重視或編列足夠經費,而非只靠健保提供生病後的醫療給付,亦值得檢視探討。

根據司法院所提供的資料顯示,收容人或其家屬對於廣義的犯罪矯正機構或其公務員提出訴訟,主張在機構內受到權利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的28個案件中,就有高達18案(64%)與醫療有關,而當中又有1/3是監所敗訴,總計付出758萬的賠償。案情包括:特約醫師看診後未繕寫病歷、未註記異常或開立處方;收容人患有糖尿病及左腳截肢,在獄中未得適當照顧而致右腳蜂窩性組織炎截肢;延遲送醫造成收容人不良於行;未依醫院建議立即送醫致收容人未外送就醫前即死亡;被醫師誤診為海洛因戒斷症候群致急性腹膜炎不治死亡等;監所未依醫師建議駁回保外就醫申請致收容人死亡。以上這些違反醫療人權的情事,不僅為收容人及家屬帶來不應承受的傷害,其支付的賠償更是由全民買單。

針對過去外界常有「醫療專業決定放任戒護濫權」的疑慮,衛福部應定期評估「全民健康保險提供矯正機關收容人醫療服務計畫」,檢視是否確實達到「提升矯正機關收容人之醫療服務可近性及醫療品質」,以及「健全矯正機構醫療照護網絡」等兩大目標。衛福部也應該深入瞭解現有承作矯正機關醫療服務之醫事服務機構與醫事人員提供醫事服務之困境,給予實質的支持與支援,讓醫事人員得謹守醫療專業良知與倫理,真正成為監所「收容人的健康守護者」,而非文獻所稱的「監獄戒護科的忠實僕人」。

我們誠摯呼籲政府應該結合各部門重視監獄醫療改革議題,採取更積極的行動方案,定期邀請民間專家學者視察監所醫療環境是否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並提出「矯正機關衛生醫療報告書」,供外界監督。透過全面檢視矯正機關軟硬體環境,建立全監獄健康促進模式(a whole-prison approachto health promotion),才能真正改善不及格的監獄醫療人權。



(本文應東森新聞雲邀稿,刊登於1060526雲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