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改會在民國92年(2003年)7月召開「刀下留心,術前 3 思-手術同意書評比」記者會,比較台灣、英國和澳洲的手術同意書內容,促成政府改革 17 年來從未修改的手術同意書,以93年10月22日衛署醫字第0930218150號公告「手術同意書」及93年5月6日衛署醫字第0930202654號公告「麻醉同意書」,並於 93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實施以保障病人知情選擇權益。
但十年來,這版本始終未在與時俱進修訂改版,也恐不敷醫療實務需求。醫改會所接獲的醫療爭議案件中,也有不少與手術同意書的事前溝通說明不周全有關。因此,衛福部在106年2月9日以衛部醫字第1061660726號提出手術及麻醉同意書的修正草案,廣徵各界修正意見。請大家趕緊來看看這次修改版本,提出您寶貴建議,如有相關建議,例如希望新增醫師專科資格、列出費用、寫明主治醫師是否會親自動刀等資訊.....,歡迎跟醫改會反映。大家也可直接請敘明建議修正之具體內容及理由,於106年4月25日前寄至衛生福利部(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手術同意書不應只是病人簽字後空白授權的契約,而是一份證明醫師己經清楚告知病人和家屬手術的原因和相關風險的文件。透過醫師需對病人清楚說明手術相關事宜,說明後親自簽署,確認已充分告知。病人必須詳細聆聽醫師說明,並簽署確認已充分瞭解,才能真正確保醫療資訊的公開,讓病人存留個人健康記錄且日後若有爭議,有助於釐清問題。
►點看
衛福部本次提出手術同意書格式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手術負責醫師簽名: 醫師專科別: |
手術負責醫師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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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欄位,以供病方確知醫師專科別。 |
立同意書人簽名: 關係:病患之 (立同意書人身分請參閱附註三) |
立同意書人簽名: 關係:病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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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附註有關立同意書人身分之增列內容,爰於立同意書人簽名處加註提醒文字。 |
(刪除) |
見證人: 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時間: 時 分 |
一、 因「見證人」僅於特殊情形(病人不識字、亦無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可簽手術同意書時,以按指印代替簽名,應有二名見證人)方為必要,為免誤解,爰予刪除。 二、 另於修正規定附註第三點、第四點詳列有關見證人之規定。 |
三、手術同意書除下列情形外,應由病人親自簽名: 1.病人為未成年人或因故無法為同意之表示時,得由醫療法規定之人員(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簽名。 2.病人之關係人,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監護人、少年保護官、學校教職員、肇事駕駛人、軍警消防人員等。 3.病人不識字、亦無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可簽手術同意書時,得以按指印代替簽名,惟應有二名見證人。 |
三、 |
一、 現行規定格式未載明應否有見證人之判準,為增進實用性,爰予修正。 二、 參考前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93年10月22日公告之「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下稱指導原則)第3點第1項規定內容,詳加說明由病人本人簽名或他人簽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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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意書之簽具,亦得請病人之親友為見證人,如病人無配偶、親屬可為見證人時,可請其關係人為之,證明病人已同意簽署同意書。 |
(本點新增) |
參考前揭指導原則第3點第2項規定內容,詳加說明得有見證人之相關規定。 |
五、醫療機構應於病人簽具手術同意書後一個月內,施行手術,逾期應重新簽具同意書,簽具手術同意書後病情發生變化者,亦同。 |
(本點新增) |
參考前揭指導原則第3點第3項規定內容,詳加說明逾時未執行手術或病情發生變化者,應重新簽具同意書。 |
六、手術進行時,如發現建議手術項目或範圍有所變更,當病人之意識於清醒狀態下,仍應予告知,並獲得同意,如病人意識不清醒或無法表達其意思者,則應由病人之法定或指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為同意。無前揭人員在場時,手術負責醫師為謀求病人之最大利益,得依其專業判斷為病人決定之,惟不得違反病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
(本點新增) |
參考前揭指導原則第4點第2項規定內容,說明手術中發現建議手術項目或範圍變更時,仍應遵循相關原則。 |
七、醫療機構為病人施行手術後,如有再度為病人施行相同手術之必要者,仍應重新簽具同意書。 |
(本點新增) |
參考前揭指導原則第3點第4項規定內容,說明再次施行相同手術者,仍應重新簽具同意書。 |
八、醫療機構查核同意書簽具完整後,一份由醫療機構連同病歷保存,一份交由病人收執。 |
(本點新增) |
參考前揭指導原則第3點第5項規定內容,說明同意書簽具完整後由醫病雙方各執一份。 |
麻醉同意書格式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手術負責醫師簽名: 醫師專科別: |
手術負責醫師簽名: |
增列欄位,以供病方確知醫師專科別。 |
立同意書人簽名: 關係:病患之 (立同意書人身分請參閱附註三) |
立同意書人簽名: 關係:病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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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附註有關立同意書人身分之增列內容,爰於立同意書人簽名處加註提醒文字。 |
(刪除) |
見證人: 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時間: 時 分 |
一、 因「見證人」僅於特殊情形(病人不識字、亦無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可簽手術同意書時,以按指印代替簽名,應有二名見證人)方為必要,為免誤解,爰予刪除。 二、 另於修正規定附註第三點、第四點詳列有關見證人之規定。 |
附註: |
附註: |
麻醉同意書格式已分點列示附註說明,爰無必要於附註冠以麻醉說明書之名稱。 |
三、麻醉同意書除下列情形外,應由病人親自簽名: 1.病人為未成年人或因故無法為同意之表示時,得由醫療法規定之人員(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簽名。 2.病人之關係人,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監護人、少年保護官、學校教職員、肇事駕駛人、軍警消防人員等。 3.病人不識字、亦無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可簽手術同意書時,得以按指印代替簽名,惟應有二名見證人。 |
三、 |
一、 現行規定格式未載明應否有見證人之判準,為增進實用性,爰予修正。 二、 參考前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93年10月22日公告之「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下稱指導原則)第3點第1項規定內容,詳加說明由病人本人簽名或他人簽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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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意書之簽具,亦得請病人之親友為見證人,如病人無配偶、親屬可為見證人時,可請其關係人為之,證明病人已同意簽署同意書。 |
(本點新增) |
參考前揭指導原則第3點第2項規定內容,詳加說明得有見證人之相關規定。 |
五、醫療機構應於病人簽具手術同意書後一個月內,施行手術,逾期應重新簽具同意書,簽具手術同意書後病情發生變化者,亦同。 |
(本點新增) |
參考前揭指導原則第3點第3項規定內容,詳加說明逾時未執行手術或病情發生變化者,應重新簽具同意書。 |
六、手術進行時,如發現建議手術項目或範圍有所變更,當病人之意識於清醒狀態下,仍應予告知,並獲得同意,如病人意識不清醒或無法表達其意思者,則應由病人之法定或指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為同意。無前揭人員在場時,手術負責醫師為謀求病人之最大利益,得依其專業判斷為病人決定之,惟不得違反病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
(本點新增) |
參考前揭指導原則第4點第2項規定內容,說明手術中發現建議手術項目或範圍變更時,仍應遵循相關原則。 |
七、醫療機構為病人施行手術後,如有再度為病人施行相同手術之必要者,仍應重新簽具同意書。 |
(本點新增) |
參考前揭指導原則第3點第4項規定內容,說明再次施行相同手術者,仍應重新簽具同意書。 |
八、醫療機構查核同意書簽具完整後,一份由醫療機構連同病歷保存,一份交由病人收執。 |
(本點新增) |
參考前揭指導原則第3點第5項規定內容,說明同意書簽具完整後由醫病雙方各執一份。 |